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日期:2011-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抓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省政府已向各市下达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的通知》(辽政办[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分配给你们,请按此比例组织做好减排工作。同时,请根据本县(市)区“十二五”经济发展情况,算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做好统筹安排,于3月15日前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2011年减排计划上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钱志华任勇军

联系电话:26155262612654(兼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分配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分配表

地区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全口径

工业源+生活源

全口径

工业源+生活源

双塔区

11.2%

12.4%

(工业源)

13%

13.7%

(工业源)

8%

11%

龙城区

11.2%

12.4%

(工业源)

13%

13.7%

(工业源)

8%

11%

北票市

12.7%

13.9%

14.5%

15.2%

8%

11%

凌源市

12.7%

13.9%

14.5%

15.2%

8%

11%

朝阳县

11.2%

12.4%

(工业源)

13%

14.7%

(工业源)

8%

11%

建平县

12.7%

13.9%

14.5%

15.2%

8%

11%

喀左县

12.7%

13.9%

14.5%

15.2%

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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