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3〕107号
各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8日
海南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2013年11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不断引导和帮助其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全州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重大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根据小微企业划定标准,我州95%以上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大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劳动用工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税费负担偏重、融资成本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各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扶助小微、转型成长”为主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重点培育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提高“专精特新”企业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支持和发展一批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力争到2015年,全州小微企业在2012年基础上增长20%;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发展力度,每年确定80户重点小微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共和20户,贵德、兴海、同德、贵南10户),支持其做大做强,力争每年“三上”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以上)增加10户以上;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水平,每年完成200名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领军人才培训;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为小微企业的担保范围和规模,担保额度每年增长10%以上。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2〕1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差别化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3〕20号)等,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西部大开发、支持藏区发展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各县政府、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人行、州银监局、州科技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交通局、州工商局、州国土局、州质监局、州工商联分工负责)
(二)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上协调力度,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调整和振兴、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等专项资金和项目前期费,争取规模每年要有所增长。(各县政府、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科技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局、州旅游局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从2013起,州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500万元,设立扶持小微企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补助、奖励。各县根据财力每年适当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县域中小微企业发展。(各县政府、州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针对目前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风险“双高”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州政府从对口援建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覆盖五县担保业务的州四通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充分发挥担保和再担保职能,全力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州县财政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设立风险补偿金,对产生不良贷款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鼓励其提高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担保收费。要整合三农、小额创业等担保资金资源,增加四通担保公司规模,支持其向小微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各县政府、州金融办、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农牧局、州人社局、州妇联、团州委配合)
四、建立健全金融信贷支持激励机制
(一)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来源。加强对创业型、科技型、高新技术型、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充分利用国家取消利率管制的机遇,州内各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优惠贷款利率,对小微企业优先予以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州金融办、州人行、州银监局、州农行、州农发行、青海银行海南分行、州邮蓄银行、建行共和支行、各县农信社分工负责)
(二)优化“三农”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牧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尝试开展大中型农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抵押贷款工作。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州金融办、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人行、州银监局、财险海南州分公司分工负责)
(三)完善小微型企业授信制度。州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争取上级行适度下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增加资金投放力度。尝试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对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对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比例的容忍度,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尽职要求和免责范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提高对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长速度和比重,提高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州金融办、州人行、州银监局、州农行、州农发行、青海银行海南分行、州邮蓄银行、建行共和支行、各县农信社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各县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州金融办牵头,各县政府、州人行、州银监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配合)
(五)鼓励发行企业债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原则,鼓励海汇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工业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建设;用于完善工业园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加快培育小微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推动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州金融办牵头,州人行、州银监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各县工业园区、州海汇投资公司配合)
(六)组织实施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在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资源整合、市场融资、营销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对创业型小微企业增值服务水平,促进创业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州、县发改部门要做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发改委牵头,州金融办、州银监局、州人行、州财政局配合)
五、着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清理部分涉企收费。清理涉及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认真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财政、物价、银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清理纠正各种不合理收费。(州发改委牵头,各县政府、州财政局、银监局、工商局、法制办配合)
(二)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认真落实劳动就业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政策;各类小微企业使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定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经商委等部门研究,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为劳动密集性企业和创业人员按规定解决小额担保贷款。
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工业园区派出劳动协查员,负责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园区企业开展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人才交流、技能培训开发、创业培训、技能签定等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州人社局牵头,各县政府、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交通局、州住建局、州农牧局、州旅游局、州教育局、州文化局、各县工业园区配合)
(三)积极推进企业市场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小微企业自由进行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市场,不得以注册资金、资本总额、营业收入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和企业性质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积极开展产业对接,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规模。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在组织政府采购时,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广和使用州内企业生产产品。(各县政府、州经商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文化局、州旅游局分工负责)
(四)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职业学校作用,整合各类培训资金,重点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应用技术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着力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企业根据新招聘人员的定岗和用工特点,与州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签定定向、订单培训合同,纳入全州技能项目统一管理。州内职业学校根据培训合同和企业用工需求,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工种)和期限,严格制定培训计划,对企业招聘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小微企业新招收人员,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州人社局牵头,各县政府、州教育局、州经商委配合)
(五)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各县政府、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局、州审计局、州住建局、州科技局、州农牧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分工负责)
(六)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企业减负、管理提升、人才培养、企业融资、技术创新、产业对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简化办事程度,提高服务效率,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宽松、文明、和谐的外部环境。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州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县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分工协作。州发展改革委、经商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牧局、文化局、统计局、扶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意识,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与任务,做到既分工明确,又合作密切,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督办考核。把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进行统一考评,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突出的县和州直部门予以表彰。州政府督查室和州监察局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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