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砂金禁采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2015﹞44号
颁布日期:2015-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砂金禁采工作的通知

玉政办﹝2015﹞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青政〔2002〕10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采砂金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州禁采砂金工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州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就做好禁采砂金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采砂金工作的重要性

我州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植被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近年来,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禁采砂金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资源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我州曲麻莱县、称多县、玉树市通天河流域及治多县可可西里地区仍不同程度出现偷采盗采砂金违法行为,一些工程建设的砂石料场也趁机偷采砂金,更有一些企业和个人私下与当地农牧民群众签订开采协议,非法偷采、盗采砂金资源,严重扰乱了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从生态立州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禁采砂金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积极建立监察、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工商、农牧、安监、林业、三江源办、可可西里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动执法监管机制,完善各项责任制度,扎实开展禁采砂金工作,切实维护好本辖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加大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砂金违法行为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偷采、盗采砂金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组织公安、工商、国土、水利、可可西里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加大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对“热点”、“难点”地区和尚未开采的重要砂金矿区,要在每年5—9月不定期进行巡查。一经发现安装采金装置的即视为存在采金行为,各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当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清场,拆除或扣押机械设备,清理现场施工人员,依法立案查处。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砂石料矿业权、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设置,凡涉及砂石料场和河道环境治理、荒漠化治理项目,要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尽量避开砂金偷采盗采易发区、高发区及砂金富集区域,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出现的违法活动。对辖区内砂金富集区、历史上砂金开采热点、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本辖区内重点监控区域,制定巡查计划,协调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砂金禁采监管体系,有重点、有目标的开展打击偷采盗采砂金专项工作。

三、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协同机制,建立砂金禁采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砂金禁采专项工作

(一)州政府将适时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听取各市、县砂金禁采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抄报州纪委,对禁采砂金工作不力,辖区内偷采、盗采砂金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辖区内同一地区连续发生3起偷采盗采砂金行为的,由联席会议建议州纪委对当地县人民政府禁采工作不力进行约谈。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立案查处后仍未停止偷采砂金行为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对违法采出脱离自然状态砂石料堆中的砂金资源进行非法采矿价值鉴定,凡符合移送条件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偷采、盗采砂金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履行职责。公安部门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做好禁采砂金的制止、清场工作,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不配合或暴力抗法人员依法处理。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偷采、盗采砂金资源造成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要加大砂石资源采矿权设置的审批,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征得农牧、林业、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后,合理规划砂石资源开采区域,尽量避让砂金富集区域,依法做好对持《采矿许可证》砂石料场或相关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查处无照经营或超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林业、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偷采、盗采砂金致使林地破坏、草原被毁等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管。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河道管理范围内借采砂之名偷采、盗采砂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对持《河道采砂许可证》砂石料场的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砂石料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无序开采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加强与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加大对可可西里地区的巡查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打击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行为,阻止非法采金人员及其设备进入自然保护区。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巩固砂金禁采成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继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强化责任,分工负责。州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砂金禁采工作严格考核,落实问责制。对砂金禁采工作落实不力、执行禁采工作不到位、为非法采金人员充当保护伞、为谋取个人利益与非法采金人员勾结致使禁采成果未得到全面彻底巩固的县实行行政问责、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乡(镇)政府、村委会(牧委会)参与开采砂金活动的,要以擅自出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五、认真落实“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执法监察机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各市、县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砂金禁采巡查计划,进一步落实各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作为巡查主体的职责,以便及时发现偷采盗采砂金行为。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发布禁采砂金公告,公开违法举报热线电话,明确各乡(镇)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负责人对辖区内发生的偷采盗采砂金行为负有及时报告、制止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巡查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一经发现偷采盗采砂金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当地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及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要指导、督促各县制定阶段性巡查计划,按时上报巡查台帐和工作信息,对各市、县巡查工作和砂金禁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加大砂金禁采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通知、公告、电视等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广泛、深入的宣传砂金禁采政策,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禁采砂金意识,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促使他们自觉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禁采砂金工作,让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砂金禁采工作,使偷采盗采分子无可乘之机。同时,各县要在重要交通要道、重点矿区入口和砂金矿区所在地的乡镇设立禁采砂金宣传警示牌,并恢复、修复已设立的各种禁采标志,进行有效警示,出台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坚决堵住非法采金人员及其设备进入矿区。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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