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6日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宣传表彰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业绩的留学回国人员,激励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努力拼搏、开拓创新,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坚持有利于推动我省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鲁创新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建设人才强省,有利于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推荐条件

第五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主要表彰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主要是指:

(一)持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我省领、创办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通过个人专利、独有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在推动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作为国家或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工作人员,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长期在我省教育、科技、工业、农业、文化、医疗卫生及服务业等领域一线工作,有突出创新成果或取得突出业绩得到行业公认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六条推荐参加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国(境)外留学或进修时间1年以上(含1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二)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本科毕业(学士学位)人员特别优秀的也可作为推荐人选;

(三)长期固定在我省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

(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人选推荐

第七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的推荐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以设区市、省直部门(单位)为单位,按照所辖区域范围和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

各市的推荐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人选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部属驻鲁和省属高等院校人选的推荐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管企业的人选推荐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中央驻鲁单位(不含驻鲁高校)的人选推荐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

第八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的推荐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各市、各部门(单位)在确定推荐人选时,要充分听取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推荐人选上报前,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个人先进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列入推荐表彰范围。

第十条已经获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奖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再列入推荐表彰范围。

第十一条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为其填写《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二条各市、各部门(单位)推荐的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汇总,并提交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省留学回国工作联席会议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省内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专家比例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审委员会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承办综合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待遇

第十六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表彰人员,由省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省政府向受表彰人员颁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奖牌,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金。

第十八条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人员和推荐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推荐表彰时隐瞒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评选推荐规定程序的;

(四)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撤销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省政府批准。必要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撤销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撤销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回奖牌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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