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济政办字〔2010〕26号
颁布日期:2010-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要求,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培育规模化、规范化的龙头企业为出发点,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资源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不断完善,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2年时间,通过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逐步实现全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规范社区设立回收站点,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初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依照商务部审查通过的《济南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案》,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建设以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1.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引导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规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站点。

2.分拣中心建设。在整合改造现有规模较大的回收站点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方便回收的原则,建设规范化、专业化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建设要注重提升对废纸、废塑料(废饮料瓶)、废金属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的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并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有关要求。3.集散交易市场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前提下,规范并提升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有良好基础、具有一定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集散市场,完善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满足集中分拣、深度加工、资源分流的建设要求。

(二)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市商务局、供销社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开展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根据相关法规,针对回收行业特点,科学制订培训方案,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切实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

(三)继续规范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完善再生资源经营管理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扎实推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市商务局、供销社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行阶段性指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序推进。

三、组织领导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我市是商务部确定的26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建设城市之一,为加强对该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发挥优势,分工负责,加强合作,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严格按照《济南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案》要求,积极搞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建设,强化流动收购人员管理,确保本辖区基层回收经营网点建设达到规范要求。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经验做法和社会效果,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文朝副市长)

副组长:孙元文(副秘书长)

史同伟(市商务局局长)

孔放(市供销社主任)

成员:张欣(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经发(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克泉(市公安局副政委)

王毅(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灿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荀建国(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先杰(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洪龙(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罗蓉(市地税局副局长)

冷俊义(市供销社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孔放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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