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日照市数字日照

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提高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及其采集、加工、分发、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

第四条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推广应用,制定相关数据标准和管理制度,其所属的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负责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运行数据库管理,以及数据的采集、编目、发布、更新和维护。

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基础上构建,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专网和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是全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也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平台。各类用户可以根据本部门或者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式。

第六条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是全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其他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生产。

第七条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严格按照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框架数据集、公众框架数据集、专业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定位基础的CORS系统、1:500地形图、1:2000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卫星遥感影像、电子地图、地名地址、地理实体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城市三维模型等数据,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网络或者光盘方式为各相关部门提供服务。

(二)公共框架数据集,包括地名地址、地理实体、电子地图、城市三维模型、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等内容,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取、加工等之后形成的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专网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三)公众框架数据集,是在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地图应用基本需求,将社会综合信息类专题数据从基础数据分类中提取出来,经过涉密信息内容过滤、空间精度降低等处理,形成重点突出、色彩协调、符号形象、图面美观的公众版电子地图数据,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在线服务。

(四)专业信息数据集,是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结合各自工作需要生产的供本部门使用的数据。专题数据经过技术处理、要素提取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各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公众服务。

第八条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建设由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各专业信息数据由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根据权限建设、更新和维护。

第九条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应当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分发服务功能,并按下列规定定期组织更新,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现实性、标准性和权威性:

(一)大比例尺地形图数据每年进行局部更新,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更新;

(二)电子地图、地名地址、地理实体、城市三维模型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三)影像数据城市规划区内的每年更新一次,城市规划区外的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只限于以光盘方式提供使用。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一)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四)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五)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应当由第三方持相关合同、批准使用手续,到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申请使用数据。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第十一条公共框架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以通过日照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公众地理框架数据,经保密处理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国家保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十三条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及时向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各专业信息数据产生单位所提供的专业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基础测绘标准体系和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体系,确保提供的数据可以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能提供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统一组织生产,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各相关部门使用。

各使用单位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按要求提交给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用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更新;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的,市基础地理信息机构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体系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行业标准,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当在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应当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载最新测绘成果,逐步统一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应当按照国家地理空间框架标准建设,实现与国家、省及其他市的互联共享。

各区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与数字日照地理空间框架互联共享。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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