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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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烟政发〔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经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采用传统宣传手段与现代传播媒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100%。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培训”基本要求,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实用就业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均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城乡一体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努力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和《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鲁民〔2012〕61号),把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纳入当地政府民生工程,认真核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及补助金额,严格落实配套资金,规范发放程序,加快工作进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严格按照安置计划公开进行考试考核,确保安置工作阳光运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央属、省属、市属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时,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考试笔试总分加10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行业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拟定安置计划,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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