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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5〕76号
颁布日期:2015-11-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博州政办发〔2015〕7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森林火灾分级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一、指挥部

二、指挥部办公室

三、现场指挥部

四、工作组

五、专家组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11

一、预防

二、监测

第四章信息报告…………………………………………………13

一、信息收集

二、信息报告内容

第五章应急响应………………………………………………14

一、Ⅳ级响应

二、Ⅲ级响应

三、Ⅱ级、Ⅰ级响应

四、应急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17

一、善后处置

二、调查与评估

第七章保障措施…………………………………………………18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五、医疗保障

六、资金保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八、责任与奖励

第八章附则………………………………………………………21

一、管理与更新

二、制定与解释

三、预案生效时间

附件:1.自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通讯录………………………22

2.自治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情况表…………23

3.自治州森林防火储备库情况表………………………28

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79号)和《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博州政发〔2005〕55号)、《博州森林火险区划》。

三、适用范围

自治州境内除草地和城市市区外一切森林和林地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恢复。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五、森林火灾分级

㈠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㈡重大森林火灾(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㈢较大森林火灾(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森林火灾。

3.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森林火灾。

4.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㈣一般森林火灾(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

㈠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为全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是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巴德玛拉自治州党委常委

副总指挥:马合木提江·巴拉提自治州副州长

景安禄博尔塔拉军分区副司令

陈旺兵团第五师副师长

图格杰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杨文戈自治州发改委主任

塔西买买提自治州林业局局长

山巴依尔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钱龙兴自治州水利局局长

吐尔逊江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蒲福贵自治州卫生局局长

王连贵自治州环保局局长

马克斯加甫自治州文体广新局局长

杨成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胜自治州气象局局长

才吾格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广军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局长

达拉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调研员

华定川自治州旅游局局长

彭坤慧自治州外宣办主任

白如江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队长

吴加清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

管理站站长

邵路自治州草原站站长

高翔自治州草原监理所所长

胡珂自治州外办副调研员、外事科科长

孟健自治州无管局局长

王英平自治州通信管理办副主任

肖述文第五师农业(林)局局长

㈡主要职责。

⒈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体系。

⒉指挥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

㈢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业局、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负责森林防火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林地恢复工作。

州畜牧兽医局、草原站、草原监理所:协助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林地火灾向草原蔓延的扑救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管森林防火经费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州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火场交通管制、扑火现场秩序维持,协助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并做好火案侦破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水源。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州民政局:负责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审定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州卫生局:负责火灾伤员救治、灾后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火灾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州旅游局:负责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宣传,检查督促森林旅游景点防火措施的落实,处置森林火灾中涉及游客的有关事宜。

州外宣办: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现场记者管理,组织互联网舆情监控、网上舆论引导及信息发布工作。

州文体广新局: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指导,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及时安排火险天气预报的播报。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火期天气预报,适时发布火险天气警报,为扑救现场提供天气预报和人工降水服务。

州无管局、州通信管理办:负责协调通讯企业,保障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畅通。

州外办:负责涉外森林火灾相关事宜。

军分区、州公安局消防支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师农业(林)局: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组织第五师所属团场森林火灾扑救,并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火情;同时协助和支持自治州境内森林防火、火灾扑救等相关处置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

㈠州森林防火办为州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州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业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州护林防火办负责人担任。

㈡主要职责:

⒈承担全州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⒉联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执行州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

⒊拟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报经州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经常性演练。

⒋组织检查全州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州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⒌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群防群治、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⒍督促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三、现场指挥部

㈠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根据林地管辖权限,现场指挥部由州林业局或县市组织。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现场指挥部州林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当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时,现场指挥部由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并接受自治区、国家的指令。

㈡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所有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队伍。

2.研判火灾现场情况,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决定。

3.重大事项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

四、工作组

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州指挥部可下设以下工作组:

㈠扑火组:由州林业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畜牧兽医局、公安消防支队、水利局、气象局、环保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扑火力量;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场扑救情况;全部余火扑灭后,部署火场看守人员,监督火场看守移交,组织扑火人员安全撤离。

㈡后勤保障组:由州林业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无管局、通信管理办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机具、燃料、食品等),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安排扑火人员食宿;组建和架设临时通讯系统。

㈢治安保卫和疏散组:由州公安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林业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州森林公安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隔离封锁、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火场物资保卫;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牲畜和物资转移;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

㈣医疗防疫和生活救助组:由州民政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卫生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和管理火灾现场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火灾现场医疗救助和灾后卫生防疫;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㈤信息汇总发布组:由州林业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外宣办、文体广新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文字综合、影像资料收集、火情、火灾数据信息汇总,配合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新闻发布工作。

五、专家组

州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自治州森林防火专家组,为森林防火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

㈠防区。根据我州森林资源分布和历年森林火灾发生发展规律、森林资源状况、林内可燃物积淀及林区社情、交通、地形等要素,确定三个防区。

第一防区: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哈日图热格林场、中哈边境线我方一侧林区,重点是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区及中哈边境线我方一侧林区。

第二防区:精河林场、三台林场、哈夏林场林区。

第三防区:博乐市荒漠河谷次生林、精河县荒漠次生林、温泉县荒漠河谷次生林及森林公园林区。

㈡日常预防。由州、县市森林防火办组织实施以下日常预防措施:

⒈以县市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

⒉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重点林区设置火情瞭望塔、电子监控、监测哨等设施。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带,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

⒊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

⒋根据森林资源实际分布,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道路。

⒌每年森林防火期,实施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管控。

㈢预测。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全州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高火险天气,在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州发布森林高火险天气警报。

二、监测

㈠进入森林防火期(4月1日至10月31日),州、县市护林防火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易灾区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㈡州森林防火办利用国家农业部、国家气象局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实行动态监测,收到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后,立即通知热点所在县市森林防火办进行核实反馈。

㈢州、县市森林防火办应组织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基层群防群治、监测报告体系。

第四章信息报告

一、信息收集

㈠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均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林业防火组织或应急办报告。

㈡县市应急办及其森林防火办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州应急办及州森林防火办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赴现场组织调查核实。

㈢州应急办立即向州应急委主任、州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起草相关信息,经同意后,在事发2小时内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应急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续报。

二、信息报告内容

㈠地点。发生火灾的县、乡、村地名和准确的经纬度;

㈡时间。起火时间、发现时间、开始扑救时间、扑灭时间;

㈢面积。已过火面积、预测过火面积;

㈣人员伤亡、牲畜死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㈤气象状况。火场周围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水等气象情况;

㈥扑救情况。包括参加扑火的人数、指挥人员,动用车辆、扑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

㈦起火原因;

㈧国界、地州界附近的火灾,还要报告距国界、地州界的距离、发展趋势、烧入或烧出界的时间、地点(界桩、经纬度),损失和当地采取的措施;

㈨未扑灭的火灾实行每小时情况报告制度;火灾扑灭后,实行终报。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森林火灾。按照林区管辖权限,由事发地县市指挥部或州林业局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州林业局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㈡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州林业局开展应急处置;

㈢州森林防火办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指导当地扑火工作,做好火情扩大后相应的人员、物资、车辆应急准备。

二、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

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州林业局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㈡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研判火灾发展形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视需要组成各工作组,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

㈢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

㈣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㈤国界线附近的火灾,通报州外事侨务办;县市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县市。

㈥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㈦扑火原则。

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⒉坚持科学扑救,尊重自然规律,“阻、打、清”相结合,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㈧扑火力量的组成、调动和使用。

实行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根据需要,分批次出动的原则,扑火力量使用方案如下:

第一批次:火灾所在村队义务扑火队、乡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相邻林场扑火队。

第二批次:毗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县市森林扑火队、林业扑火队、县市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三批次:州草原防火扑火队、林业扑火队、毗邻县市扑火队、州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四批次:驻地部队、武警扑火队。

㈨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㈩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市、乡镇(场)政府(场管委)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十二)信息发布。

由州指挥部按照《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三、Ⅱ级、Ⅰ级响应

应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州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州指挥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㈡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㈢地州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地州。

㈣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州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市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撤出看守人员。

第六章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㈠森林火灾扑灭后,按照林区管辖权限,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州林业局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森林恢复计划,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㈢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㈣对因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㈤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

㈠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州林业局会同公安、畜牧、环保、民政、森林公安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受影响的牲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州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㈡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国界线附近的森林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州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国家指挥部完成调查评估。

第七章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㈠州、县市森林防火办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通讯网络,建立纵向到村队、横向到与森林防火有关部门的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㈡州、县市森林防火办应结合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

㈠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㈡州、县市、乡镇(场)林业部门应建立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㈢州森林防火办应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草原、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㈣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

三、物资保障

㈠州、县市森林防火办应结合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防火设备。

㈡州、县市森林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森林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四、交通运输保障。

州、县市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调度,并根据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

五、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六、资金保障

㈠扑救森林火灾的灭火经费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㈡火灾发生后,由州财政、林业、畜牧、民政等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民政厅申请相关补助和救助资金。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㈠州、县市森林防火办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㈡州、县市森林防火办要有计划地对森林防火指挥人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以及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㈢州、县市森林防火办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森林防火演练。

八、责任与奖励

㈠对预防扑救森林火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㈡对在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中有失职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㈠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防火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州林业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办、州森林防火办备案。

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通讯录

2.自治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情况表

3.自治州森林防火储备库情况表

http://www.xjboz.gov.cn/net/xxgk/info.aspx?id=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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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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