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哈行署发〔2009〕48 号 |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9〕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大力提升地区城乡规划水平,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加快城乡规划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地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地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乡的基本依据,城乡规划作为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和建设工作,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城乡面貌发生很大变化。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地区城乡规划编制不到位,规划编制质量亟待提高;二是执行规划随意性大,监管不到位,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不够;三是规划意识不强,缺乏一盘棋思想;四是规划管理机构不完善,执法不力,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此,地区各职能部门、各县(市)以及兵团农十三师、吐哈油田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等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地区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着力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对土地及空间资源利用的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地区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地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的原则。按照地区“生态立区、工业强区、科教兴区、南园北牧、增收富民”的发展战略,立足地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对地区城乡规划建设实行“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
2.坚持“强化中心、城乡协调、区域融合、点轴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及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区域布局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
3.坚持城乡建设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地委委员(扩大)会议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十二不准的精神:不准没有规划或违反规划搞建设;不准占用公共绿地、林带搞建设;不准毁坏文物搞建设;不准降低绿地率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准在沿街面新建平顶式楼房,必须突出风格和特色;新建住宅楼阳台(封闭式阳台除外)不准面向街面;不准在市区主干道、主街面建设小门面房;不准在主车道上铺设管网;不准建设没有节能节水设施和不符合抗震标准的建筑;新建小区不准缺少社区服务场所、幼儿园、小型市场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不准在市区主街道、主街面上新批临时建筑设施;不准在市区内新建影响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废品收购站、煤厂、木材加工厂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经营场所。
二、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一)健全地、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控制和综合协调作用,研究和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城乡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二)完善地、县(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咨询、评议制度(哈密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要邀请中央、自治区驻地企业专家参加)。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经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召开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会议时,其组成人员中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代表要占三分之二以上。
(三)强化地区各级规划建设职能部门的责任管理,地区建设局要充分发挥指导、控制和区域综合协调作用,保障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各县(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尽快配齐、配强技术和管理人员。各乡(镇)要成立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乡(镇)规划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按万人以上2人、万人以下1人的标准进行配备。
(五)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地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县(市)要加大规划投入,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进一步理顺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简化规划管理部门的内部审理环节,地区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则和制度,建立窗口服务制、限时办结制、上门服务制、责任追究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审批和修改程序
(一)地区组织修编《哈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规划修编完成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地区行署审批并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市)及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交通、水利、消防、电力、通讯、邮政、教育、卫生、文体、旅游、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哈密市城市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巴里坤县城、伊吾县城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行署批准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城乡规划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拉开城市建设框架;科学布置规划区内居住、公共设施、工业、道路、绿化等各类用地;综合安排新区、工业园区、生活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促进城市合理、健康发展;严格规划强制性标准,强化抗震、防灾减灾规划和节能规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哈密市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重要片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市重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及其它重要地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兰新第二双线、亿吨级煤炭生产基地、铁路客(货)站(场)布局调整等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同时要做好城市煤炭交易中心、木材及机械设备租赁、农产品交易等市场规划工作。
2.巴里坤县、伊吾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县城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地区建设局备案。
3.兵团农十三师应按照融合发展和科学发展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大营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5平方公里),并报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同时,要负责做好大营房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经兵地规划联席会议评审后,报哈密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迎宾大道和育英路两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需报地、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集群发展的客观要求,兵团农十三师应根据地区工业布局规划编制工业布局规划,地区要在哈密工业园区广东工业加工区、重工业加工区、有色金属工业加工区单独规划区块用于兵团企业发展,并享受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火箭农场和红星一场属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经地、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吐哈油田公司生活基地新区规划要逐步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其路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城市规划和建设接轨;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
(五)地区内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淖毛湖、三塘湖、博尔羌吉等乡(镇)要按工业镇规划,二堡、奎苏和大河镇等乡(镇)要按新农村中心集镇规划,松树塘、五堡乡要按特色旅游镇规划,星星峡要按门户镇规划,哈密市花园、回城、陶家宫及巴里坤花园等乡(镇)要按服务城市、以农家乐为主的休闲度假镇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行署批准;特色乡(镇)规划要经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核。兵团农十三师团场集镇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编制要符合地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与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在规划报兵团农十三师审批前,须征求县(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六)各县(市)中心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委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各县(市)乡(镇)规划、村镇规划编制要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为指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村镇规划编制内容和要求,从地区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村(牧)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牧)区特色、民族特点,突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突出绿洲和草原风光,完善农(牧)区生态网络,注重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中心村、基层村、边远落后村以及新建新村、改造村和农牧民搬迁定居点要区别对待。中心村规划要把重点放在可持续发展上,将山地、农田、草场、水系等自然要素与村庄建设有机结合,新建村和农牧民搬迁定居点要切实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对边远落后村要立足改造和整治现状。
(八)地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合理确定核心景区规划和服务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地区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地区旅游局和各县(市)旅游局负责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九)地区城乡规划编制要顺应发展形势和要求,保持适度超前。2009年,乡级规划编制要达到100%;到十二五末,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达到100%,城市详规覆盖面积要达到90%以上,小城镇规划编制要达到100%,中心村规划编制要达到90%以上。
(十)编制地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十一)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十二)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若因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若因特殊需要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
四、严格实施已批准的城乡规划,按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各县(市)城乡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下放和肢解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要严格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红线”(建筑物和道路)、“蓝线”(河道)、“绿线”(城市绿地范围)、“紫线”(文物保护范围)和“黄线”(交通设施用地)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的强制内容。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要采用同沟敷设,以节省土地和资源。
(三)城市建成区主干道和重点地段沿街建筑规划方案经地、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哈密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城镇居住区设计规范和标准。住宅小区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使用者的需要,住宅小区(居住组团)公共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小区安保)及其他八类设施。哈密市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严格按照《哈密市居住类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执行。组团及组团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用房、治安联防室、文化活动室、卫生所、托幼)配置不小于300平方米;其它市政设施(热交换站、变配电室、燃气站、垃圾收集设施等)按规模配套;停车泊位按0.5辆/户设置。小区级及不足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用房、治安联防室、文化活动室、卫生所、托幼)配置不小于900—1150平方米;其它市政设施(热交换站、变配电室、燃气站、垃圾收集设施)按规模配套;停车泊位按0.5辆/户设置。
(五)严格“一书两证”管理制度。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规划,严格“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全面建立规划责任追究制,依法处罚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坚决杜绝领导个人行为的随意变更规划。要严厉查处和坚决制止建设单位明知故犯、违法建设和相关单位违法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现象。
(六)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和全过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全过程规划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地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县(市)重大建设项目和住宅小区建设监管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包括绿化、公共停车场等室外环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等有关手续。要依法查处擅自修改规划或违反规划乱批乱建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按审批后的规划实施建设,随意减少绿地面积、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问题。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地方性规划法规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其相配套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并要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确保区域内规划执法全覆盖(含地方、兵团农十三师、吐哈油田公司生活基础、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城乡规划落到实处。
(二)加强地区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哈密市要在市规划局下设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负责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巴里坤、伊吾县要在县建设局配备专职规划监督员,负责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执法工作。兵团农十三师、吐哈油田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要配备专职规划监督员,通过哈密市规划局委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城市规划辖区内行使规划执法权,接受哈密市规划局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查处以下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1.县(市)未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地区和各县(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乱搭乱建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六十、六十一条执行。
5.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法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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