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6〕5号 |
颁布日期:2016-02-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6〕5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学前免费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学前免费教育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6日
哈密地区学前免费教育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地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各族群众,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从小培养幼儿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提高双语教育质量和人口整体素质,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促进哈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学前免费教育的对象、范围、项目、原则和时间
(一)对象:在地区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户籍在本地3周岁以上的所有幼儿;常住非户籍人口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二)范围:全地区所有公办(包括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三)项目:免保教费、读本费,补助伙食费。
(四)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入园的原则,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域内的学前免费教育实施细则。对不符合学前免费教育政策的幼儿,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报备的标准收取保教费。
(五)时间:2016年春季学期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补助标准
(一)农村公办幼儿园
参照自治区农村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予以补助,并扩大到学前三年。
1.公用经费:从600元/生·年提高到800元/生·年,幼儿人数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幼儿园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8万元。
2.伙食费:按照8元/生·天的标准,全年按188天予以补助,统一为两餐一点(中餐、晚餐和下午点,下同)。
3.取暖费:哈密市按105元/生·年、巴里坤县和伊吾县按14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助。
4.读本费:按照90元/生·年标准予以补助。
(二)城镇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
1.保教费:按照各幼儿园2015年6月份填报的《哈密地区2015年学前教育收费情况统计表》的标准予以补助,全年按9个月计算。
2.伙食费:按照8元/生·天的标准,全年按188天予以补助,统一为两餐一点。
3.读本费:按照90元/生·年标准予以补助。
(三)国有企业办幼儿园
在保证企业对学前教育现行各项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助。
1.公用经费:按800元/生·年补助。
2.伙食费:按照8元/生·天的标准,全年按188天予以补助,统一为两餐一点。
3.读本费:按照90元/生·年标准予以补助。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学前免费教育所需资金由地、县(市)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每年春季和秋季学期,由各幼儿园核实幼儿名单,于当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符合免费教育条件的幼儿花名册、统计表上报各县(市)教育局;各县(市)教育局对照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县(市)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分别于当年3月25日和9月25日前,将形成的复审汇总材料和符合免费教育条件的幼儿花名册报送至地区教育局,经地区教育局确认后报行署审定。
(三)地区财政局根据行署审定的名单复核学前免费教育经费总额。各县(市)参照地区方案进行审核和管理,地、县(市)财政按符合条件的幼儿人数分春季和秋季足额核拨给幼儿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地区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前免费教育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指导、政策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地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学前免费教育相关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县(市)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年提高预算内学前教育支出占教育支出的比重。
(三)加强安全管理。地区各级民政、教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办园标准,审批评估各级各类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各类不安全事故。
(四)加强监督检查。地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免费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地区各级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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