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克政办发〔2013〕39号 |
颁布日期:2013-06-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24日
克拉玛依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3〕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解放思想,简政放权,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我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及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并经政府审查确认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合法设定、可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2.合理原则。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利于推进我市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综合实力,有利于保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保障人民权利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效能原则。依法科学合理配置和调整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能,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
4.公开原则。经审查确认继续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查处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重大情况等,均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保障行政审批权在阳光下运行。
5.监督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长效性监督机制。
6.责任原则。坚持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法治精神,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二、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目标。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充分调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自律管理中的作用,不断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力争到2015年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减少35%以上,使我市成为全疆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流程最优、审批效率最高、政务服务体系最完善的城市之一。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加大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力度,重点是减少、下放投资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
2.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行为。未经本级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均不得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实施任何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公开化。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督查、指导有关部门明确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兑现时效承诺、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行政责任。
3.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组织办理并据此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的项目。
4.建立健全后续监督措施。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暂缓实施、下放、转交、调整为事后监管的后续监督措施,避免管理“真空”,防止权责脱节,杜绝监管缺位。
5.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工作进度,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打造管理规范、办理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平台和服务体系,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
6.完善配套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地配置部门行政审批权限,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对政府分离出的或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法定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前监管措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除行政许可事项外,针对管理相对人做出的所有产生实质性拘束力的事前监管措施。重点对投资、社会管理领域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如针对管理相对人市场准入、岗位培训及业务(技能)资质考核发证,以及不经过审批则不能取得国家投资、享受税收和贴息贷款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系统内部、各行政机关之间履行行政职责所要求的审批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特定行政机关履行特定职责的审批事项,不属本次清理范围。如人员调动、职务任免、人事录用、离休退休、工资管理、内部资产(资金)管理和刑事侦查、边防安检等。
(二)改革措施及适用条件。
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形,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提出清理建议。
1.继续实施。对符合合法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审查确认并公布后,可继续实施。凡在清理阶段未如实申报,或者申报后未经本级政府审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得擅自实施。
2.取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1)违反合法原则的(如违法设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投资经营审批,以及颁证、批件、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认定、评审、审核、签章、登记、核准、备案、准销证、准运证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
(3)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如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
(4)不适应改革要求,不符合我市实际,取消后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
(5)连续五年以上未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6)自治区及其他地州市已经取消的。
3.暂缓实施。如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对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难以把握,可以采取暂缓实施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措施。
4.下放实施层级。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区实施:
(1)区级机关作实质性审查、市级机关作程序性审批的;
(2)不需要市级审批机关、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
(3)属于核准、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社会投资项目的;
(4)自治区明确下放管理层级的;
(5)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由县(区)级实施的;
(6)其他可以下放实施层级的。
5.转交行业自律组织实施。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交行业自律组织实施: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2)执业资格核准;
(3)行业、企业资质认定或等级评定;
(4)行业检查、评审、调查、考核等;
(5)其他可以实行行业自律的事项。
6.转交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交中介服务机构实施:
(1)各类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认定、签章等;
(2)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前期论证、项目责任监督;
(3)统计调查、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卫生评价、验资等;
(4)其他可以转交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事项。
7.调整为事后监管。凡能够采用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备案、检查、督察、稽查、处罚等监督管理方式解决的事前审批事项,应当调整为事后监管。
(三)改革措施的处理权限和程序。
取消、暂缓实施、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处理。
(四)重点工作及职责分工。
1.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结合本部门、本单位“三定”方案和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按要求报送清理结果和改革建议。凡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的基础上绘制流程图一并报送。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各关联审批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共同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2.审查确认。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改革建议、审批流程图等进行综合审查。其中,投资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由发改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管理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所有清理结果及改革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规范行政审批收费。由财政、发改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凡公告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审查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并向社会公告。
4.创新服务方式。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监察等部门参与,相关部门配合,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由监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运作程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内容纳入电子监察平台,实行全程监控。
5.优化行政职能配置。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落实到部门“三定方案”中。
6.培育、规范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机构编制、政府法制机构参与,相关部门配合,培育、规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监管机制,明确职能责任,落实扶持政策。
7.加强绩效考核。由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法制、财政、发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协同配合,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细化考评标准,明确奖惩措施。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市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13年)。
1.部门自查阶段(6月30前完成)。由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摸清底数,按照本方案规定,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改革措施,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自查清理申报表(见附件)。
联系人:张辉、韩淑萍;联系电话:6244390
2.研究审定阶段(8月31日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分类研究确定改革措施,分批提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审核、研究、提出改革措施方案期间,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对争议、分歧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并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公告实施阶段(9月底前完成)。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实施、取消、暂缓实施、下放实施层级、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规范优化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加强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管和督察,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凡公布取消、暂缓实施、转交和调整为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巩固、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2014年)。
1.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简政放权。重点是巩固、扩大向社会放权、向市场放权的改革成果,着力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着力研究落实和保障企业法定经营自主权,逐步形成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的体制。
2.组织各区政府有序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照自治区、市本级采取改革措施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全面梳理各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搞好上下衔接,确保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整体推进。对市政府下放实施层级、转交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调整为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指导各区及其所属部门做好承接、过渡和配套工作。
3.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自治区要求,结合实际,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与服务方面,探索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规范。以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政府向专业技术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
(三)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
1.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2.健全审批全程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定期评价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核、事后备案监督和定期清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克拉玛依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审核市政府各部门保留或者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宋友立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军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郜瑞宏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
潘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建江市监察局局长
王习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小涛市编委办主任
段凌云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铁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发改委、监察局各1名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具体工作;
2.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建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3.及时掌握动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4.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工作细则,确定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进度、措施和责任,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示范交流、宣传培训等作用,确保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虎头蛇尾”,决不允许将行政审批事项分解、拆解或者以事后备案、核查、核准、审核等形式改头换面、变相审批。
市法制、监察、财政、发改、机构编制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行为。要加强《行政许可法》、《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或者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作风建设。
各区、各部门要以减少行政审批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要改进工作作风,创建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职能转变的新体制,完善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监督的新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全面提高服务窗口的工作效能,推行工作职能AB制,确保工作岗位零缺位。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清理表
附件:
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清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2013年月日
事项名称
(经本级政府确认的,应注明确认文号;未经本级政府确认的,应注明未经确认的。)
事项类别
(注明系颁证、批件、检验、检疫、检测、鉴定、审核、签章、登记、核准、备案等,其中“备案”应注明事前、事后。)
适用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无依据□
(1.在左栏相应处打勾,在本栏注明适用依据名称、文号、条款;2.适用依据为多个的,可列位界高且直接适用的1个。)
法定办理期限
(天)
实际办理期限
(天)
关联许可部门:
有□;无□
关联部门
名称
1.下级审核机关:
2.上级审核机关:
3.其他许可(审批)机关:
收费:
是□;无□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注明收费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和批准收费文号)
改革建议:
继续实施
□
取消□
暂缓实施
□
下放实施层级
□
转交行业自律组织实施□
转交中介服务机构实施□
调整为事后监管□
(1.在左栏相应处打勾,在本栏简述理由;2.暂缓实施的,必须说明暂缓实施期限;3.下放、转交的,必须说明下放、转交单位的具体名称;4.调整为事后监管的,必须说明监管方式和措施。)
填表说明:1.表中“法定办理期限”应注明适用依据名称、文号、条款;2.“收费依据名称、文号、条款”是指设定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3.“批准收费文号”是指收费批准机关的批准文号。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