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克政办发〔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克政办发〔2015〕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夜间景观效果和城市品质,为全市人民营造更加良好的宜居环境,现将全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亮化范围

景观亮化范围主要是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公园、广场、景区、雕塑、酒店、办公建筑等。

二、亮化标准

(一)现有景观亮化设施应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原有设计风格和亮化效果,不得出现断字、缺字、不亮、锈蚀等现象。

(二)景观亮化分夏季模式和冬季模式。夏季模式为每年4月25日至10月8日,灯光每天21:00开启,1:00关闭。冬季模式为每年的10月9日至次年4月24日,灯光每天19:30开启,24:00关闭。

三、亮化要求

(一)各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景观亮化管理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按时启闭景观亮化设施,特别要重点保证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各类重大活动期间的景观亮灯率。克拉玛依区要根据克拉玛依河具体进水时间,及时灵活调整克拉玛依河景观亮化设施的启闭时间。

(二)各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即坏即修的原则,加强景观亮化设施的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提前做好现有景观亮化设施的自检维修,确保景观亮化设施的完好率。对景观亮化设施出现故障问题不能及时亮化的,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在问题发生的当日将问题原因、解决措施及解决时限报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要不定期对各区、各单位景观亮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4月23日前,将景观亮化的具体方案及联系表(附件1)通过办公平台以重要通知或电子邮箱的方式报市建设局。

联系人:赵静联系电话:688010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克拉玛依各景观亮化管理单位及责任人联系表

2.2015年克拉玛依市重大活动时间安排(暂定)

http://www.klmy.gov.cn/gov/Pages/Details.aspx?id=HDDzGE/m5DMCpYmHQBhbzJHNYJxgdqgv5AysZD5kK0hAgB58wEb9ZWONRNiXHC9/

2015年4月22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