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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德政办发〔2009〕4号
颁布日期:2009-01-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政办发〔2009〕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德宏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对我州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火灾扑救专业化进程。

2森林火灾的等级划分

为及时有效处置各类森林火灾,依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个等级:

2.1一般森林火灾

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l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2较大森林火灾

是指受害森林面积l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3重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3)重点林区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发生在距国界5公里,严重威胁国土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2.4特大森林火灾

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3)重点林区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发生在距国界5公里,严重危害国土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3指挥机构与职责

3.1指挥机构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德宏军分区首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专职副指挥长:由州林业局党组成员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德宏军分区、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解放军77332部队、武警德宏公安边防支队、武警德宏支队、武警德宏消防支队、州森林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林业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旅游局、州交通局、州安监局、州无管委、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州气象局、州卫生局、州农业局、州水利局、州国土局、德宏农垦分局、州蔗糖办、德宏机场、德宏电信分公司。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森林防火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全州应对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全州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挥、协调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2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州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作为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平台。州防火办设在州林业局,同时挂“州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牌子。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时,以州防火办为基础,成立指挥调度组、现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和宣传报道组,负责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及《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总结报告》;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按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2)现场工作组: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火灾现场工作组,与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县市人民政府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火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领导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对扑火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3)后勤保障组:联系组织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运输管理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

(4)宣传报道组: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负责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

(5)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审核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提供专业性的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3成员单位职责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要求,做好预防和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根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德宏军分区:根据州指挥部对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要求,协调驻德宏部队,就近调动当地驻军官兵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协调各县市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指导各县市武装部配合地方政府指挥部(所)组建和培训民兵扑火队伍。

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指导全州森林防火机构建设,理顺体制关系,协调解决体制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州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对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相关准备、保障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州森林公安局:负责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同时指导、督促各县市森林公安分局、林区派出所抓好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林区治安维稳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在全州中小学生中开展护林防火、安全知识和“五个一”宣传教育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对特困人员的生活救助;按优抚政策做好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按《德宏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筹集调度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州内有关新闻媒体对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火险天气预报的发布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

州无管委、州电信分公司:负责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通信保障,及时组织开通火灾现场到州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信,保证火场火情信息的畅通和快捷传输。

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负责组织、协调火案侦破、起诉、审判工作;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州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当日及中、长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救治扑火受伤人员。

州发改委: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区恢复重建的立项申报工作;做好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解放军77332部队、武警德宏公安边防支队、武警德宏支队、武警公安消防支队、:按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执行灭火作战任务,组织全体官兵开展扑火安全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

州交通局:负责本系统林区公路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协调解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优惠政策,组织应急抢险运输队伍,确保扑火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德宏机场:负责扑火救灾飞机的飞行计划、调度、空管工作,确保飞机执行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任务的开展。

州蔗糖办:负责检查督促制糖企业、林区甘蔗管理员、林区蔗农落实蔗区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州旅游局:负责建立林区旅游景区景点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对游客和导游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教育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景点森林资源安全,协助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做好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相关工作。

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德宏农垦分局:负责检查、督促本系统涉林的基层单位和在林区施工人员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教育工作。按照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助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相关工作。

4预警、监测、报告

4.1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由州气象台和德宏州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全州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出现四级高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4.2林火监测

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启动林火监测系统,对全州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巡护与了望相结合的林火监测。对森林火灾现场,还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哨点,24小时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4.3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受理森林火情火灾后,负责信息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4.3.1出现下列重要森林火情之一时,县市防火办必须立即报告州防火办:

(1)较大森林火灾以上的森林火情;

(2)《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

(3)需要调动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作战的森林火灾;

(4)省下传的卫星热点和飞机巡护发现的森林火灾;

(5)县市县城面山发生的森林火灾。

4.3.2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州防火办必须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

(1)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2)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3)州市行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州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森林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应当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I级响应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按《云南省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国家和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5.1.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按《云南省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在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5.1.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州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授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同时成立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全面负责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5.1.4Ⅵ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按本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救助处置。

5.2扑火前线指挥

5.2.1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由县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州级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一位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州防火办主任任总调度长。

5.2.2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审核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2.3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原则上不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

5.3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充分依托武警部队、驻德宏部队等为扑救主要力量,其他应急、义务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

5.4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有线和卫星通信,与火场之间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5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转移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灾现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要装备灭火服等扑火工具。投入扑火前,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5.6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6.1扑火力量的组成:在火灾发生之初,尚未划定灾害等级之前,由火灾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人员迅速扑救;启动《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各级专业、半专业、季节性森林消防队和经过扑火训练的武警部队、驻德宏部队、预备役部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未经过扑火训练的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林业部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5.6.2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6.3执行跨县市灭火作战的力量配置:增援力量以武警德宏公安边防支队、武警德宏支队、解放军驻德宏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为主,其他县市各类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6.4跨地区调动扑火队伍:当需要跨地区调动武警部队、驻军或其他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的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的需要批准实施。

5.6.5扑救力量及装备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运输力量。

5.7航空消防调动

需要调动飞机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由火灾发生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

5.8新闻报道和灾情发布

各新闻单位对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灾情发布,由德宏州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5.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宣布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

6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火灾调查

6.1.1火案查处: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州、县市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同时进入侦破火灾案件程序,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6.1.2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州、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生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6.2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救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归口办理。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州、县市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视频系统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支持与保障

7.2.1扑救经费保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州财政局按《德宏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2.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扑救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补充。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防扑森林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7.2.3扑救队伍保障: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加快扑火队伍专业化进程。

7.2.4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需要州级卫生部门支持的,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落实。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要组织由林业、防火、气象、通信等行业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计划烧除、林下割除、人工降雨增湿、卫星遥感监测、森林航空消防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7.4防扑火专业知识培训和演练

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宣传安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常识,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建立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培养合格的林火管理人员和扑火指挥员。按“学为用、练为战”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德宏州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善后规定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8.2.2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德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德政办发〔2006〕72号《德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和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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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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