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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红政发〔2015〕95号
颁布日期:2015-12-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更加有效地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引导、激励作用,结合近年来实施情况,重新修订《红河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新修订的《红河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州和标准化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激励全州各行各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州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州战略的意见》(红政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设立的红河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是州人民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我州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结果、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州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州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州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含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有效期为6年(不包含获奖当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州实施质量兴州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红河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负责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州实施质量兴州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质标办”)负责。

第七条评审委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为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州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州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州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州政府提报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州监察局参与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州质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州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州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报告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在开展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一条州和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县市申报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质量管理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贡献,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五)在近3年国家、省、州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州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州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有不合格记录,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或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州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相关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为保证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州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订评审细则和评审指南等相关工作规范。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七条为保证州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州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州质标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州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红河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州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州、县(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州质标办受理。州质标办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州质标办负责组建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专家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州质标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三条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州质标办根据初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州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拟奖名单经州实施质量兴州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红河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向获奖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州人民政府给予每个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八条州政府每年安排相应的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由州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红河州实施质量兴州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州政府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办公室可提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并将其违规情况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承担州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州质标办会同州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州质标办应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和服务机制。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和提升绩效。

第三十三条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获奖单位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再次申请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五条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质标办提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州政府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6年内不得参加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州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标志由州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州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标志,违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州政府质量奖称号、证书和标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州实施质量兴州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的质量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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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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