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5〕1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温州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的请示》(温政〔2013〕81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属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原则同意开展《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开展,对于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要充分论证、科学布局、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要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原则,进一步加强瑶溪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范各项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与建设,应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切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利用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