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甬政办发〔2009〕15号
颁布日期:2009-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市委提出的改善民生六大工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8〕7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350元调整为400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人),其实际月补差额增加40元,按人均44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户,实际人均月补差额增加20元,按人均42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户或3人以上户,按人均月收入40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市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按《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甬政发〔2003〕6号)规定相应调整,按不低于低保标准130%的比例,由现行的人均月460元调整为520元。市城区农村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审核标准,按照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30%的原则,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

三、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由各级财政分担。

四、各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第一季度前自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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