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确保畜禽屠宰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和肉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宁波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召集人,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市场监管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单位参加。
宁波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林静国
召集人:陈少春市政府
鲍尧品市农业局
成员:车宏斌市发改委
罗利达市公安局
王晓市财政局
汪友方市环保局
谢海茂市城管局
程启帆市交通委
徐震宇市农业局
干爱玲市卫生局
杨茂印市贸易局
邵俊杰市市场监管局
陈孟裕宁波检验检疫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徐震宇兼任。
二、联席会议内容
(一)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研究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政策规定;针对重大、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
(二)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前,将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事项、工作意见及建议等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和汇总后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报总召集人审定。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须经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签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办理时限办结,并定期反馈办理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联席会议纪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组织畜禽屠宰管理督查工作;牵头成立宁波市畜禽屠宰联合执法稽查队,开展畜禽屠宰环节日常监督执法工作;设立专用投诉举报电话(0574-87166782),接受社会各界对畜禽屠宰工作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查处理。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组织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与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审核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畜禽屠宰检疫工作;监督指导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工作以及畜禽产品出厂(场、点)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查处畜禽屠宰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委:负责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畜禽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服务收费行为监管,查处相关乱收费行为。
(三)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的受理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衔接工作机制;组织协调侦办涉及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涉嫌犯罪案件。预防、阻止和处理日常巡查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引起的治安事件。
(四)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和安排市本级畜禽屠宰行业监督执法、检验检疫等管理工作经费,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做好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监督,保障畜禽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对畜禽屠宰厂(场、点)环境保护执法;指导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六)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畜禽及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市交通委:负责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畜禽运输车辆畅通。
(八)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
(九)市贸易局:负责建立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提升改造农贸市场禽产品交易区,设立禽类冰鲜产品专区(专柜),引进和发展“杀白”禽类品牌专卖店,拓展杀白禽类销售网点。
(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以及畜禽产品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及监管,依法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加工、贮存、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畜禽产品索证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查处屠宰后畜禽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依法对进出口畜禽及产品企业的注册与监督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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