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三)专家咨询机构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二)预警分级

(三)预警启动

(四)预警发布

(五)预警变更和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二)分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四)信息公开

(五)区域联防联动

(六)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五)宣传保障

七、附则

(一)以上、之间的含义

(二)县(市)应急预案与响应

(三)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五)预案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环境,建立健全我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大气重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越城区(含镜湖新区)、柯桥区、上虞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等(以下简称“绍兴市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确定的相关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首要目标,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努力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大气重污染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各级政府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以绍兴市区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响应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成立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绍兴市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绍兴电力局,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并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人。

2.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实施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发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指令,研究制订绍兴市区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指导各县(市)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各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绍兴市区大气重污染及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5)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1.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大气重污染状况,及时向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2)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批准,发布绍兴市区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各区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5)负责本预案的修订与管理,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6)提供新闻发布会所需的基础材料;

(7)承办绍兴市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承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环保局: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制订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实施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牵头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和工业烟粉尘产生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2)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未来天气过程趋势,与市环保局共同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负责畅通媒体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力度;在减少或关停燃煤机组情况下,确保燃气机组的天然气供应,推广天然气发电。

(5)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工业企业产能限制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内电力运行调度,增加采购市外电力,减少发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重污染预警短信等通信保障。

(6)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实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开展中小学生防范教育工作,督促、指导、检查直属学校和下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大气重污染条件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及停课等措施。

(7)市公安局:负责制订、实施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做好黄标车限行区域闯禁车辆执法工作;协助做好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配合市环保局加强对行驶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加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8)市监察局:对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市国土局:负责制订并督促落实露天矿山暂停开采和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

(11)市建设局:负责制订实施市政、园林绿化、拆除等工程扬尘控制和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市政、园林绿化、拆除等工程扬尘控制和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

(12)市建管局:负责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公交企业制订实施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做好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和管辖范围内营运类车船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加强对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14)市水利局:负责制订实施水利工程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水利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15)市农业局: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控制秸秆焚烧措施。

(16)市卫生局: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大气重污染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进行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运输、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树叶、秸秆)和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

(18)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制订实施公务车辆停驶应急行动方案。

(19)绍兴电力局:根据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组织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的限电措施;会同市经信委协调争取用电指标,并做好电力调配工作;组织落实电力工程扬尘控制措施。

(20)各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区域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负总责,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区域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全面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须服从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专家咨询机构

建立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专家组(简称“市大气应急专家组”),成员由气象、卫生、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市大气应急专家组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

市大气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对大气重污染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等作出科学研判,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柯桥区、上虞区在未确定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前,暂采用省控点位)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统计计算。

(1)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绍兴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绍兴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

(3)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绍兴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450之间。

(4)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绍兴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50以上。

(三)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绍兴市区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四)预警发布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可能出现或持续重度污染(Ⅳ级、Ⅲ级预警)时,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可能持续出现严重污染(Ⅱ级预警)、极重污染(Ⅰ级预警)时,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x.gov.cn)、市环保局门户网站(www.sxepb.gov.cn)、市气象局门户网站(www.sxqx.net)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手机短信等系统向社会发布。

(五)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经分析证明可提前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及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建议,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启动响应

已发布市级预警,或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绍兴的,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各自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工作职责。

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时,相关成员单位应实行集中办公。

(二)分级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IV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

1.IV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建议医院、学校、幼儿园、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建议医院、学校、幼儿园、家庭少开窗;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活动;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50%(防汛、抢险、救灾工程除外);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印染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减少15%的污染物排放;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30%的公务用车(特种车辆除外);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码头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1次洒水作业,增加1次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加强交通管制,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强化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黄标车和散装物料、土方运输等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涉煤消耗的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查处力度。

4.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暂停组织老年人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建议医院、学校、家庭不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3—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3—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对未划定黄标车、货车限行区域的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片区人口较密集的区域实行临时黄标车、货车限行。

(3)大气质量改善措施。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净化大气环境。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空气达到极重污染的区域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施工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防汛、抢险、救灾工程除外);露天矿山停止开采,停止轧沙、轧石、石料加工及生产;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印染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减少30%的污染排放;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50%的公务用车(特种车辆除外);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码头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2次洒水作业,增加2次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加强交通管制,通过控制机动车行驶时间、区域和数量,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强化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黄标车和散装物料、土方运输等车辆的执法检查;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的运输车辆一律禁行(防汛、抢险、救灾工程车辆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进一步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进一步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查处力度。

5.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变化,结合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四)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五)区域联防联动

建立行政区域间大气重污染联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依托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和宁波市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积极与周边市、县加强区域协作,共同应对大气重污染。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周边市、县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大气重污染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和准确度;当城市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应及时向省预警应急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减少大气重污染的影响。

(六)应急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终止应急响应指令,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五、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成员单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大气重污染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手机信息。

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五)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开展全市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市属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宣传应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应对大气重污染局面。

七、附则

(一)以上、之间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

(二)县(市)应急预案与响应

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各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制订本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上述单位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行动方案),应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已发布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所在县(市)的,需启动当地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职责。

(三)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对全市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成员单位、县(市)政府的应急行动方案(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体系建设及大气重污染期间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市空气污染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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