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审议意见》(台人大审〔2012〕6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监管能力,落实监管责任,动员社会参与,提升诚信水平,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提高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责任相结合,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防为主、全程覆盖、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我市成为全省食品消费最安全、最放心的地区之一。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公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第一责任人”要求,加快构建食品安全组织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统筹指导重点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可参照市里做法,作为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健全监管工作机构。充分挖掘编制潜力,统筹资源要素,各监管部门要设置专业处室,配强专职人员,切实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发挥监管合力,着力解决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加快形成全程监控、无缝监管格局。

(二)加强部门协作监管。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开展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全链条安全保障,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认真查处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线索,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完善防范预警、信息报告、危害控制和调查处理,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三)建立网格监管模式。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整合部门监管力量,有效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建立以县(市、区)和开发区为一级网格,乡镇(街道)为二级网格,行政村(社区)为三级网格的监管网络,构建网格化监管体系。乡镇(街道)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站“五化”监管规范化建设,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托社区、村居建立信息员、协管员队伍,收集报送食品安全违法信息和线索。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强化对派出机构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夯实基层监管基础。

(四)构建群防群控格局。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96317,推行有奖举报,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防止不实报道、片面报道和恶意炒作。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专家和志愿者的作用,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科学消费。

(五)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优化食品产业布局,促进食品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大力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功能提升,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饮食店、食品摊贩等升级改造力度,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进园区、进基地,推动小饮食店、食品摊贩集中连片经营和便民疏导点建设,推进特色餐饮示范街创建,不断提高监管和保障水平。

三、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和重点监管

(一)加强全程环节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文件精神,加快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机构,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在监管职能和机构整合工作完成之前,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现有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种养殖环节,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保证农(林、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产地建设和定点屠宰生猪检疫,加大牲畜养殖环节的“瘦肉精”监管抽检力度,指导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生产加工环节,质监部门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畜禽屠宰环节,商务部门要全面实行定点屠宰,严格执行牲畜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督促落实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制度,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食品流通环节,工商、商务部门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全面清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业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检查,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防控,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负责辖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尚不明确监管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二)加强保健食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单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营销活动的查处。

(三)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且生产加工与销售行为涉及两个主体的,或在销售场所外采取工厂化、规模化生产形式,产品销售不限于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时,经质监部门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按程序核发营业执照。

(四)加强食品现场制售监管。商场、超市和食品交易市场中的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以及上述场所外有固定店面的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将食品成品或半成品配送给本单位餐厅或外销给其他单位的经营活动,以及面包糕点、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和休闲娱乐场所的现场制售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建设规划部门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具体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许可备案、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发改、经信、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环保、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能,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环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非法加工黑窝点的查处取缔。

(六)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划拨专项经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临时经营场所,配备相关卫生设施,全面启动食品摊贩便民疏导点建设工程,供食品摊贩经营。建设规划部门要落实便民疏导点规划选址,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要文明劝导流动摊贩进点集中经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引导企业加大食品安全投入,采取先进工艺、设备、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二)落实企业自检制度。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落实溯源召回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制度。认真落实产品召回以及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济赔偿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和标签标识等相关规定。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建立风险监测网络,逐步从市、县延伸到社区、乡村和生产基地,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测结果向监管执法环节及时反馈,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坚持“市级为龙头、县级为骨干,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原则,统筹推进市、县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工程,逐步形成“市级检测中心、县级检测所、乡镇快检车、市场快检设备”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大对重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的支持,通过政策引导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第三方检验机构。积极构建统一安排检测计划、统一归口管理经费、统一发布检测信息的“三统一”整合模式,建立协调统一、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机制。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市、县两级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建设,从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开始,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要素并建立部门间相互联通的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动态监控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

(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市、县两级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立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平台,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违法企业、问题食品、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负面典型,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将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法人逐出食品市场。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的信用档案和查询系统,实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与工商登记、税务管理、金融服务等融合对接。加大对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培育优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放心品牌,提高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六、进一步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

(一)深入开展集中治理整顿。围绕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力度,推进集中整治机制化、常态化,着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和治理行业共性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用档案与市场监管、打击犯罪信息共享和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监管部门移交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迅速组织力量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对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加强与检察、审判机关的法律会商,提请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

七、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分析评估辖区食品安全状况,细化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食品安全人员经费及执法装备、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有奖举报、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任务经费给予保障,确保经费投入与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

(三)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综合性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使各项监管措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考核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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