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函(2010)34号
颁布日期:2010-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和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市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发〔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的乡镇(街道),必须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为正股级事业单位。

年度工业产值在5亿元以下或纯渔业乡镇(街道),应根据当地实际,要明确相关机构(或在相关机构挂安监站牌子)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人员编制

年度工业产值在5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编制不少于5名。

年度工业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编制不少于4名。

年度工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或年度工业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编制不少于3名。

年度工业产值在5亿元以下或纯渔业乡镇(街道),要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人员不少于2名。

三、当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年度工业产值及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数上升一个级别时,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相应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编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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