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07)169号
颁布日期:2007-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2007年12月)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铁路项目资金的需求,推进南京市铁路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规范统筹使用。专户设在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铁路公司”)。

第三条铁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铁路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本付息。铁路专项资金可根据需要为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发行铁路债券等方式提供融资条件。

第四条南京铁路公司负责通过铁路专项资金进行融资,实行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市财政局对“铁路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铁路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南京铁路公司收储土地的收益;

(二)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可纳入专户的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局和南京铁路公司根据下一年度建设投资和还本付息计划,共同编制铁路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第七条铁路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一)南京铁路公司土地储备分中心按土地规划与现行政策进行规范运作,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给予南京铁路公司的政策进行立项,并列入年度土地收益的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划入铁路专项资金专户;

(二)向国家、部、省申请的资金补助计划应抄报市财政局,取得的补助资金全额进入专户,统筹使用;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编入财政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划入专户;

(四)与南京铁路公司相关的资金,可以纳入专项资金的,应全额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铁路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南京铁路公司应根据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于每年4季度编制下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南京铁路公司按照共同编制的收支预算和铁路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以及融资等情况,将归集的相应资金按期拨付到铁路专项资金专户;

(三)南京铁路公司使用专户资金时,应按期将项目用款计划书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市财政局建立铁路项目财务跟踪审查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实施项目、财务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南京铁路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条南京铁路公司应按季度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并接受市审计局的年度专门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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