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盐政发〔2006〕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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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2006〕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构建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快速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做好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游艺、电子游戏、演出、音响、艺术培训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以及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铸刻字业、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等应当取得消防许可而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使用、开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食品、工业产品、危险化学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使用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等违法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等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室外公共场所、新村小区和市场外围从事个体经营的无证照商贩。
(十)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批发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十二)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承揽工程从事建筑施工和城市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经营的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公路、水路运输、机动车修理、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殡仪服务、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水务、供电、电信、邮政等部门,对无证照经营者不予提供生产经营条件,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讲求方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宣传工作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开展多渠道、多层面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守法经营的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经营者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就业组织,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
二要依法行政,把好关口。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程序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四要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监察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局、环保局、消防支队、质监局、安监局、城管局、烟草局、国土局、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局、农业局、民政局、旅游局、盐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盐城工商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组织全市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分类指导;交流和通报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全市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通报情况,研究措施,组织、安排执法行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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