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开展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开展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在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开展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7】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发展,在我市树立一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有发展潜力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示范学校),提升首都职业技能培训的层次,更好地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文件要求,结合劳动保障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精神,决定在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开展示范学校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学校评选范围
取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均可参加示范学校的评选。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参加此次示范学校的评选。
二、评选的条件
参加示范学校评选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决策机构的领导能力领先。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具有战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办学定位准确,有明确的培养目标;资金保障满足教学需要、供给及时到位。
(二)学校的综合实力领先。学校开办的培训,特色鲜明,各专业之间关联性强,具有明显的地域、行业或品牌优势;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激励机制健全;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先进、实操工位能够满足学员实训需要;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三)学校的办学诚信度领先。在学校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了学校培训资质、收(退)费办法、投诉举报等诚信内容,学员满意率高,无违规办学及投诉记录。
(四)学校的培训业绩领先。学校办学时间在3年以上,主体专业培训规模较大,年培训连续保持在500人次以上,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鉴定合格率不低于85%;培训量和鉴定合格率在区域内多年保持较高水平。
(五)学校的教研能力领先。学校开设的职业(工种),职业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积极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教材,结合实际主动充实新的内容;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
(六)学校的管理水平领先。学校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卫生、广告、学生注册等各项管理制度;有制度落实和检查机制;学生档案、文件资料保存齐全、完好,归类准确、查阅方便;学校与学员未发生过集体争议;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七)学校的社会服务领先。学校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利用自身的教学资源,承担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材建设、题库开发等项工作;积极为市、区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供各项服务;主动承担区域内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民工等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此次评选示范学校本着“条件公开、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按照学校自评、区县初评、市综合评审、社会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评。参加评选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并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自评报告(一式两份)。
(二)区县初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根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报的材料,按照评选条件逐条进行核实和初审;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按照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总数的25%的比例,确定向市劳动保障局推荐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并将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推荐名单及申报学校提交的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
(三)综合评审。市劳动保障局将组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专家等人员参加的综合评审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查证和综合评审。
(四)社会公布。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综合评审组的意见,确定示范学校的名单,在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上进行5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一)6月8日前,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向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布置示范学校评选工作;
(二)6月15日前,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及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三)6月22日前,区县劳动保障局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在《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区域内推荐学校的名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1份)学校自评报告(1份)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
(四)7月8日前,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市评审小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综合评审;将评选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后,向社会发布。
五、对示范学校的管理及相关鼓励政策
(一)此次评选示范学校不超过100所。示范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凡示范学校在两年内发生违规办学行为,或实证举报示范学校实际情况没有达到示范学校条件的,市劳动保障局将取消其示范学校的资格。
(三)示范学校在开展社会培训的同时,可以承担本市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四)示范学校名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原认定的各类定点校资格自行取消。
技工学校和区县职业技术学校仍继续承担本市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示范学校评选工作,是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提升首都职业技能培训层次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组织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参加示范学校的评选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
(二)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结合此次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进行,对照评选条件边自查,边整改,要通过这次示范学校的评选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在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时间要求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全市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评选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职业技能培训处沟通。
联系人:王艳联系电话:63167915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
申请表
培训机构全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年月日
学校基本情况
培训学校全称
学校地址
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姓名联系电话
举办者情况名称
性质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其它()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办学许可证编号税物登记证
组织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
学校开办时资金投入(万元)
学校现有资产(万元)
开设培训职业(工种)数个等级
场地条件形式总使用面积(m2)办公用房(m2)理论教室(m2)实训场地(m2)
自有
租用
学校教职工情况教职工总数教师总数
专职教师兼职教师
具有中、高级职称人数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数
董事会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担任职务
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开设职业(工种)情况
职业名称等级职业名称等级
技能培训情况
2005年开展技能培训情况实施培训的职业(工种)数个
年培训总人数人
其中:培训合格人数、合格率鉴定合格人数、合格率就业人数、就业率人%
人%
人%
2006年开展技能培训情况实施培训的职业(工种)数个
年培训总人数人
其中:培训合格人数、合格率鉴定合格人数、合格率就业人数、就业率人%
人%
人%
学校诚信情况
学校公示培训资质、收(退)费办法、投诉举报等诚信内容情况
学校是否存在违规办学情况是()否()
学校社会服务情况
为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情况
开展再就业培训情况
开展本市或外来农民工培训情况
开展残疾人或其它培训情况
学校为劳动保障系统承担各项工作的情况
学校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
培训机构申请理由(对照评选条件,简明扼要说明,200字以内)签字:盖章年月日
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年月
市综合评审组意见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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