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政办发〔2005〕2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日
关于做好2005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6月20日)
为了继续贯彻落实《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牡发〔2004〕11号)精神,积极吸纳、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促进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0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是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连续两年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连续3年下发文件,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各部门既要正视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加、社会整体就业难的严峻形势,又要看到国民经济较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广大毕业生择业观念已发生变化的有利条件,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抓好落实,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适应形势,放宽政策,不断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指导思想,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过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落实就业方案。
(一)本市生源的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无论有无接收单位,都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
(二)放开接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不受专业、时间、生源地和培养方式的限制。省级优秀毕业生、中共党员毕业生、校级学生干部和紧缺专业毕业生优先吸纳接收。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
(三)外地生源专科(高职)毕业生、特殊专业中专毕业生有意来我市工作,如用人单位(指经过注册的单位)同意接收,经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用一致原则核准,可以在我市范围内就业,采取“先就业、后落户”的办法。
(四)全面放开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范围的限制,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享受相同的就业政策,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就业。
(五)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并免费为其保存档案;超过3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按社会待业人员管理,不再负责推荐工作、办理就业手续。
三、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坚持政策导向,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服务祖国、服务人民,到基层去、到艰苦地方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一)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考、招聘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学校或企事业单位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
(二)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三)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招聘,择优录用。毕业生进各级党政机关的空缺岗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有空编和新增编制的事业单位进人应主要从毕业生中择优录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毕业生。
(四)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代理人事档案。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落实集体户口,保证其合法权利。
(五)积极扶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并核发有关证件,享受我市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加大力度,把握机遇,积极引进我市所需的毕业生
按照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每年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增加2800人。所以引进毕业生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自主用人的权利,为自身发展选择人才、引进人才,增强发展后劲。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项目、新上项目(企业)要优先吸纳储备一批毕业生就业,努力确保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各类工业企业(集团)要针对产业技术含量增加,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对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实际,抓住时机,接收一批已具备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毕业生充实到生产第一线岗位就业。
(二)凡我市骨干企业、重点工程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所需的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生源地和培养方式的限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3年内改派到我市的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工龄可从毕业之日算起。
(三)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急需短缺专业专科毕业生,只要在我市有接收单位,凭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即可来我市就业,市人事局负责办理就业手续,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四)继续执行毕业生的有关优惠政策。引进和接收硕士学位以上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的,基本工资可在定级工资基础上高定4级以上,本科毕业生可高定2级以上,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引进到市属国有企业工作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市政府颁发的工作津贴,3年内,学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150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0元。
(五)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服务于“三农”,积极推进“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千方百计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正确引导,落实政策,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农村去,发展农村经济。
五、培育市场,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好毕业生就业秩序
(一)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和查处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招聘会,严禁以宣传为目的的单位参加招聘会。特别要防止以招聘或实习名义诱骗毕业生参加传销等活动,以防上当受骗。
(二)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市场导向、双向选择”的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招聘服务工作,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培训、推荐等服务。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见习期与职工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关系。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报到、就业、落户等手续,不得违反协议拒收毕业生,不得随意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和见习期,不得拖欠毕业生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诸如城市建设增容费、就业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教育补偿金等。
(四)毕业生要严格遵守就业协议,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及时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均不按违约处理。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外埠生源的毕业生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我国现阶段唯一合法办理毕业生就业和落户手续的有效证件,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撕毁。如有丢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和毕业学校开具证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教育厅核实后予以补发。
(六)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在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后3个月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查询提取毕业生档案,其他人员不得代取代查。因特殊原因毕业生本人前来查询档案的,应持单位证明、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书办理提档手续。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非本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无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等,一律不予办理提档手续。
六、健全体系,规范管理,加强毕业生就业制度建设
(一)完善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
1、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均应在本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学校在年度内继续对待就业登记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信息咨询、短期培训的服务。
2、已经派遣到我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时,认真填写《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报到册》,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推荐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方便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往届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随下一年登记复核一次,保留求职信息,供用人单位随时挑选。
3、对我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就业指导、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相应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4、对贫困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做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二)完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至12月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从未注册过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和需求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登记注册,并依此在11月至次年5月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
(三)完善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制度。继续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提高毕业生专业和思想政治素质,引导毕业生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道路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毕业生见习期管理。从就业起薪之日起,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相应顺延。见习期满后,本人写出书面总结,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鉴定,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据转正手续,方可办理工资定级和职称定职手续。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改派。
(四)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我市已搭建了“牡丹江大学生就业信息网”的基本框架,以便在网上为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择才提供信息服务,进行双向选择,提高就业率。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需求信息和毕业生报到提供的个人资料,不断完善、更新数据库信息,加强就业信息服务。
七、统筹协调,密切沟通,积极支持驻牡单位的接收毕业生工作
驻牡中省直单位及外地驻牡企事业单位,每年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的同时,必须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接收毕业生要事先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然后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属于企业的要按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等。无论哪种计划接收的毕业生,都不能与本文件精神相悖。原则上应优先接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外地生源专科及其以下学历的专毕业生。毕业生报到后,须由接收单位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统一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八、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营造和谐氛围
要贴近毕业生实际,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把对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作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就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报效祖国、志在四方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逐步引导学生认识到基层岗位是毕业生健康成长、锻炼成才的沃土,更是青年人施展才华和抱负的广阔天地,增强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方就业的主动性和责任感;通过创业教育,包括邀请创业毕业生回校进行现身说法、传授经验,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创业政策,训练毕业生的创业技能等方式,增强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通过毕业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政策。长期以来,媒体和舆论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国家和各地的就业政策,积极宣传各地高校和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积极宣传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要坚持正面宣传,坚持调动积极因素,凡是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事情要多宣传、多鼓励、多支持,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个案情况少渲染、不炒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就业问题关乎稳定和民心,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积极的宣传,使广大毕业生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爱护,感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温暖,满怀信心地迎接人生新的挑战,开始新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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