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函〔2007〕15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发[2006]39号)精神以及全省第六次环保工作会议要求,市政府确定了“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削减10%的目标,同时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要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同时,结合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积极促进各企事业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特别是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公用局、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高污染行业等重点工程及项目加强监管,促进开展清洁生产,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经济进一步实施,以保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实现。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程序,严格执法。同时,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凡是超出“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的新建项目,必须实现污染物区域平衡,或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于超出总量控制计划目标的必须建设的重大项目,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环境管理,积极开展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工作。要对污染源实施规范化管理。对占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85%负荷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实施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各排污单位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以保证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有效削减。
附件:吉林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吉林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县(市)区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吨)
氨氮排放量(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
烟尘排放量(吨)
工业粉尘排放量(吨)
电力行业
非电行业
合计
永吉县
1700
190
0
1000
1000
1600
400
舒兰市
3000
600
0
1500
1500
2000
500
磐石市
2200
350
20
4080
4100
5000
2200
蛟河市
2000
300
500
1000
1500
2200
300
桦甸市
2200
230
3800
1000
4800
3200
800
各县(市)
合计
11100
1670
4320
8580
12900
14000
4200
市本级
合计
41400
4650
28710
10420
39130
60300
12200
全市总计
52500
6320
33030
19000
52030
74300
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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