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市政函〔2007〕15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发[2006]39号)精神以及全省第六次环保工作会议要求,市政府确定了“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削减10%的目标,同时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要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同时,结合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积极促进各企事业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特别是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公用局、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高污染行业等重点工程及项目加强监管,促进开展清洁生产,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经济进一步实施,以保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实现。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程序,严格执法。同时,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凡是超出“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的新建项目,必须实现污染物区域平衡,或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于超出总量控制计划目标的必须建设的重大项目,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环境管理,积极开展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工作。要对污染源实施规范化管理。对占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85%负荷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实施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各排污单位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以保证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有效削减。

附件:吉林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吉林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县(市)区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吨)

氨氮排放量(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

烟尘排放量(吨)

工业粉尘排放量(吨)

电力行业

非电行业

合计

永吉县

1700

190

0

1000

1000

1600

400

舒兰市

3000

600

0

1500

1500

2000

500

磐石市

2200

350

20

4080

4100

5000

2200

蛟河市

2000

300

500

1000

1500

2200

300

桦甸市

2200

230

3800

1000

4800

3200

800

各县(市)

合计

11100

1670

4320

8580

12900

14000

4200

市本级

合计

41400

4650

28710

10420

39130

60300

12200

全市总计

52500

6320

33030

19000

52030

74300

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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