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行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政〔2007〕34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行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秩序,强化和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公路征费的合法权益,优化通行费征收环境,加大增收堵漏力度,提高我市干线公路融资和还贷能力,促进我市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行驶在我市干线公路上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等专用经费。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通行费收费工作秩序。

(一)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特权车”和私设“收费站”的检查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和曝光。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对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情况详细摸排。要加强各站区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故意冲岗、围堵收费站,围攻、侮辱、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及地方恶势力干扰当地执收执法工作的不法行为,对过往车辆恶意偷漏通行费、拒绝缴纳通行费或堵站行为的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交通部门要对拒绝交纳通行费的营运车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四)各级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收费站负起检查、监督作用。

(五)各收费站要严格做到文明执收、文明执法、文明执纪、文明服务,严禁私放“人情车”、“关系车”。对拒交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要加收其应缴公路通行费5倍的费款,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车辆和有效证件。

三、免征车辆范围:

(一)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三)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四)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任何大型会议及其他特殊活动均不办理免征手续。在确有需要时,经协商同意,活动主管(主办)单位可以提前办理缴费手续,收费站可开辟礼宾通道或专用通道,保证会议或重大活动等车辆优先、安全、快速通过。

四、办理月票车辆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办理月票范围

1、车籍在收费站周围5公里范围内农民使用的农副产品运输车辆。

2、有固定运营线路、运营范围不超出收费站所在县(市、区)域范围的公交车辆和短途中小型客运车辆。

(二)办理月票规定

1、农用货三轮车每月150元。

2、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每月按30次现行收费标准征收;10座以上(含10座)客运、公交车辆,每月按40次现行收费标准征收。

3货车按每月35次现行收费标准征收。

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政府关于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干线公路收费站的监管力度,优化征收环境,提高还贷能力。收费站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政府、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带头自觉交纳公路通行费,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干线公路收费站漏征率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促进我市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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