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函[1991]203号
颁布日期:1991-07-29失效日期:1998-04-14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复

省经济委员会:

粤经节[1991]399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如文),由你们下达,从1991年8月1日起执行。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限期停产,逾期不停产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停供能源、吊销营业执照;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测试,其用热设备用热合理,且生产上确需扩大锅炉容量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限期补办锅炉扩容手续;

(二)用热不合理,不适当扩大锅炉容量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三、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所浪费能源价值2倍的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倍罚款;浪费能源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处以4倍罚款。

199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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