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