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17号)及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柳州市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5月30日印发
柳州市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指导意见》)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7〕114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17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6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年度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办通知》、《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市政府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的部署和《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安委﹝2007﹞3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工作。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冶金、有色、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电力等重点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单位;农机、水利等单位;各类商场、饭店、旅馆、娱乐场所、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农村村寨消防等;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分行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的具体工作内容
1、矿山、尾矿库企业
(1)露天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落实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爆破作业是否按《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以及落实《关于实施矿山采石企业开采爆破装运作业全程监控工作的通知》的情况;对照严查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
(2)地下矿山采矿作业的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矿井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矿井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矿井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3)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4)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2、冶金、有色企业
(1)执行《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情况;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锌水、锡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2)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转炉、精炼炉等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
(3)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4)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5)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7)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单位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规范,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的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6)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7)销售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的情况。
(8)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9)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10)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11)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2)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13)市区及县城区内的加油站,强制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落实情况。市区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是否制定搬迁计划或落实监控措施。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建立和执行购销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2)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5、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格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6、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3)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4)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5)长大隧道施工单位或现场是否进行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7、电力生产、输送企业
(1)发电企业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清理“四无”水电站和不合格的水坝一律不得蓄水运行的执行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的检查情况;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5)电网企业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自检整改情况;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8、道路运输企业
(1)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2)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自查整改情况;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4)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5)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6)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执行情况。
9、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是否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及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10、水上运输企业
(1)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2)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3)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4)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验收情况。
11、农机行业
(1)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农用机动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3)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农用机动车辆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12、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2)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3)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5)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6)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13、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14、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1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1)设置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16、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娱乐场所定员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工作分工
(一)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组织辖区有关部门认真实施,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政府或组织的作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市各部门以及中区直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县(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本单位和下属机构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规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认真组织辖区、行业各类企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将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认真组织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全面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开展督查检查工作,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和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与督查检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实施步骤
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7年6月5日前,由市安委办组织制订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安委会批准后下发实施。
(二)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7月15日以前,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全部完成自查自改工作。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完成整改,同时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各企事业单位要将自查自改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辖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区)、乡(镇)政府督促检查阶段:2007年7月25日以前,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辖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区)政府于7月25日以前将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情况书面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市级督查阶段:2007年7月31日以前,由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督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督查各县(区)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重点领域、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8月份,迎接自治区的检查。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今年全市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将以此内容为主,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各重点领域、行业责任单位和县(区)政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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