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政〔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于2006年2月23日经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规划纲要》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建立健全规划体系,非常必要。为规范专项规划编制程序,使专项规划与《规划纲要》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专项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一五”专项规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专项规划的确定要依据《规划纲要》中所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和发展重点,着力提高我市的综合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二、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领域

(一)重要产业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需要政府通过编制规划进行调控和引导的产业领域,通过分析预测规划期内该产业国内外的供需情况,明确政府引导和扶持的手段;对一些在布局上有限制要求的产业,要提出布局调控方案等。

(二)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科技、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防震减灾等领域。编制要求是,根据规划期内本级财政可能提供资金的规模,确定完成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目标和重点,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及时序要求,提出所需其他资金筹集方式、渠道,并测算资金筹集规模。

(三)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主要是交通、水利、能源等需要在全市范围统筹考虑空间布局的基础设施领域,具有约束性。编制要求是,测算规划期内基础设施的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期内供给的可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规划期内建设重点、建设时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注意与省、市和周边县市的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形成建设和实施方案。

(四)资源环境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土地、环境等重要资源开发、保护和治理,具有约束性。编制要求是,明确规划期内资源供需预测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提出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五)其他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除上述四类规划外),并需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具有约束性。编制要求是,分析存在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规划期内解决问题的方案、目标、任务等,市财政有专项资金扶持的,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

三、专项规划编制及发布程序

(一)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规划编制的重点及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报同级政府或“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二)专项规划编制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三)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必须遵循总体规划纲要,不得与总体规划相抵触。各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编制部门要及时报发改委组织讨论,做到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与上级专项规划等相互衔接。各专项规划中需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四)规范专项规划的发布实施。各类专项规划经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原已印发的各专项规划须向发改委备案。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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