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六日

漯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转业士官和城镇复员士官、义务兵。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

(二)占用农村指标入伍;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

(四)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

(五)不服从组织分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自谋职业经费,用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四条要求自谋职业人员办理程序:(一)本人在待安置期间向入伍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漯河市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审批表》;(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安置资格进行审查;(三)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漯河市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审批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五条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义务兵8000元;

复员士官在义务兵基础上每增加1年服役期增加1000元;10年以上转业士官为20000元。

第六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的来源:(一)地方财政拨款;(二)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第七条设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优先给予办理证照,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四)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五)如被用人单位录用,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六)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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