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政办〔2006〕85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市建委市财政局二○○六年五月十月日)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避免因城市建设资金不足制约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一、征收范围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包括临时建设用地)进行工程建设(新建、扩建、改建、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除本文规定减免范围之外的项目,均应按本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一)建设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六层以下60元/平方米;七层至九层30元/平方米;十层至十二层10元/平方米。
2.十二层以下商业、市场建筑60元/平方米,办公生产等其它建筑30元/平方米。
3.为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节约用地,政府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十三层以上的各类建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对于个别小品类建筑及其它不宜按建筑面积计征配套费的构筑物,按土建工程总投资额的5%收取。
三、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局和市规划局联合负责征收,未按规定缴纳该项费用的,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收范围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燃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有关治理环境污染的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荣军疗养院和残疾人生产服务单位等社会性福利设施;
(四)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
(五)其它省人民政府规定免收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收范围和额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收50%;
(二)公益性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减收50%;
(三)政府举办的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60%;
(四)其它省人民政府规定减收的建设项目。
六、对上述所列减收、免收建设项目,凡是按市场规则运作并以赢利为目的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在减、免范围之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市人民政府专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的配套建设。
八、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配套费征收标准(濮政办〔200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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