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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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依法合理用地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依法合理用地的观念
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资源,对实现我市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和提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可利用土地面积小、耕地少的基本市情,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依法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感与紧迫感,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走符合我市市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要切实抓好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三政〔2005〕10号)的要求,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加快盘活存量,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二、严格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依照规定进行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和突破规划占地。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坚持按项目供地,不搞无具体项目的土地成片开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占地少、污染小、能耗低、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年度计划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订涉及土地开发的投资项目协议。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继续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集中开展好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治理和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从严审批建设用地,切实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政策,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项目,各县(市、区)政府一律不得报批。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严禁建设“花园式”企业。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应土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预审、审核报批和供应土地。利用滩涂、荒山、荒地等进行非农建设的,也必须依法报批。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工业集聚区加快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建立监督、激励机制,改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三)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坚持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的原则,不准成片出让给开发商。无合法立项手续的,坚决不予供地。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登记发证行为,开发商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严防因土地问题而引发金融风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对土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严防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除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省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级城市建设用地和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亩。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结构。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特殊情况,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的意愿,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分配比例。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农户,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被征地农户或者经被征地农户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三)健全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征地补偿费足额及时地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克扣和挪用征地补偿费。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法定程序,确保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财政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为被征地农户设立“征地补偿费个人专用账户”,以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及时到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费,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情况,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一)严格执行开发区的政策措施。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各类开发区发展的政策规定出台之前,各县(市、区)一律不得新设或扩建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各类开发区。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发展用地依法实行统一管理。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用地,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圈而未用的土地,要限期复耕或恢复原用途。
(二)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要对土地市场整顿以来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用地过程中“以租代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招商引资等名义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违规修建国家明令禁止或暂停的建设项目,截留及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和《通知》要求,按时完成2005年1月1日以来由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情况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
(三)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各级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行为。要对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结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近期由市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联合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以罚代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错误行为予以坚决纠正。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土地管理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土地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为保障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不仅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也要对合理利用土地负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改进服务,积极引导和指导用地单位合理利用土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各级农业、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用地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土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全市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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