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08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境内所有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这次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摸清我市各类单位数量、分布、构成等情况,对于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监管,调整经济结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了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我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统计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八家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推进普查信息共享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尤其是编办、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经贸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加强协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调查事项,由市工商、国税、地税、经贸等部门负责协调和提供;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调查事项,由市编制部门负责提供;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库和相关资料,由市民政和编制部门负责协调和提供;涉及基本单位代码等方面的事项,市质监部门负责协调和提供。
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
各县(市)、区(开发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机构和市直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深入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做好普查工作。
通过这次普查,市、县(市、区)两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我市是国家名录库试点城市,在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中要做出成绩。市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要及时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资料互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三、要保证普查必需的工作经费
对基本单位普查必需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其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精神,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到位,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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