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补贴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补贴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政办〔2006〕8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补贴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补贴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城市
低保家庭实施补贴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经省物价局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并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5〕113号)规定,现就此次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后,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补贴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低保家庭,均为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补贴对象。
二、补贴时间、标准
从2006年5月起,对我市城市低保家庭增加的水费给予补贴,即:在原补贴标准(自来水补贴每户每月5元、污水处理费补贴每人每月2元)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用水5立方米、每立方米补贴0.40元的标准,每人每月再补贴2元,使城市低保家庭的生活不因此次供水价格调整而受到影响。
三、补贴资金渠道
此次给予城市低保家庭供水价格调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局按1:1比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组织实施由物价部门负责测算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影响,并按照财政预算的要求编报年底专项补贴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供水价格调整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将供水价格调整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到城市低保家庭;审计部门负责对供水价格调整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在实施供水价格调整补贴工作中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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