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和提高河流水质,确保断面稳定达标,挽回或缩小不良影响,尽快解除“区域限批”,《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7年7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后,因我市共渠下马营、卫河皇甫两条省控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连续三次超过河南省政府所规定的目标,河南省环保局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暂停审批我市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委、市政府“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的实施,而且也影响了我市的对外形象。为改善和提高河流水质,确保断面稳定达标,挽回或缩小不良影响,尽快解除“区域限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建设生态新乡、和谐新乡的精神,以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科学管理、强化监管和严格执法为手段,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我市省控河流出境断面目标的完成,彻底扭转“区域限批”的被动局面。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认真排查辖区内所有涉水企业,重点检查直接或间接排入流域企业。
(二)对所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水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顿或限产限排,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包厂包片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三)所有涉水企业违法超标排污行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偷排、暗排等)一经发现,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的同时按罚款额度的最高上限进行处罚;连续两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严重的,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
(四)对所有涉水企业存在的违法超标排污行为,按照《河南省排污费稽查暂行规定》(豫环文〔2006〕11号)的有关要求,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的排污量重新进行核定,如果各县(市)、县环境保护局不按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数额足额征收的,除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征收外,并对该企业处应缴数额的3倍罚款。
(五)涉水企业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未批先建、建非所批、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长期试运行不验收等)一律先停产整顿,再视其情节不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第66号文)规定的罚款额度的最高上限进行处罚。
(六)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的涉水建设项目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对于没有开展区域环评的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再批复入住企业。
(七)加快重点监控企业自动化监控设施建设。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控设施必须按照省环保局要求于2007年8月31日前安装完毕,9月30日前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三、时间安排
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阶段:2007年8月6日至8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
(二)拉网检查阶段:2007年8月10日至8月20日。开展拉网检查,彻底排查出一批“问题”企业或项目。
(三)整改阶段:2007年8月20日至9月25日。对排查出的一批“问题”企业或项目实施关闭、停产整顿等措施。
(四)总结阶段:2007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巩固提高,验收总结。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李庆贵市长为组长的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指挥,部门联合行动,共同扭转被动局面。
五、工作职责与部门分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次环保专项行动负总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涉水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和涉水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及时整改到位。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对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清查出的不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的涉水建设项目,要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法关停到位;对涉水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河南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责令限期拆除。
公安部门:配合本次专项行动,做好取缔关闭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从快从严查处本次专项行动清理出的超标排污企业或违法建设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本次专项行动的完成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和涉水违法建设项目,并实施最严厉的经济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和涉水违法建设项目报市政府停产整顿;及时向市严厉打击涉水企业超标排污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布信息;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工商部门:根据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依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责令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超标排污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电力部门:根据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依法对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企业,停止生产用电供应。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做好取缔关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当前,我市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共渠下马营和卫河皇甫省控河流出境断面连续三次超过了河南省政府规定的限值,受到了河南省环保局对我市涉水建设项目的“区域限批”,新乡市委市政府“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痛下决心,严厉打击涉水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和涉水违法建设项目,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上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负总责,指派一名副职亲自抓,并要成立专门机构,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三)强化部门分工协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配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服从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需要,确保本次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新闻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大开展严厉打击企业超标排污行为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和企业法人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做到群众支持,企业理解,减少阻力,快速推进。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营造声势,推动本次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督察考核
市政府将对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过程督查,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新乡市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庆贵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保旺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唐艳青市环保局局长
谢如庆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好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丁庆春市监察局副局长
白存玉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加新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李和信市民政局副局长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