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当前,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畜禽疫情时有发生,存在爆发流行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疫情的可能,甚至存在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危险。为了切实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全市畜牧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春季由于候鸟大量回迁,种禽调运频繁,部分家禽超过免疫保护期,极易造成病原扩散,导致疫情发生,成为各种动物疫病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高发季节。抓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于做好全年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证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认清当前防疫形势,统一思想认识,真正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措施
(一)加大强制免疫力度。各地要在三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强制免疫普注任务,牲畜口蹄疫、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羊痘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标识率达到100%。各地要尽早安排、提前行动、迅速落实。要加强技术培训,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严格按照防疫操作规程,搞好防疫注射,保证免疫质量和效果,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要搞好免疫效果监测,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情况的监督管理,搞好疫苗供应和质量监管。
(二)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各地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监测方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畜禽品种进行疫情监测。每个社区、每个村组都要落实疫情监测员,明确任务、明确要求、明确职责、明确重点,监测疫情动态,强化疫情报告,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提高疫情预警预报能力。各地要设立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各级应急预备队的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检疫监管。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于出栏、出售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对于屠宰的动物,严格实行“准宰证”制度,必须凭免疫标识和检疫证明入场(点)屠宰,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确保检疫率达100%。动物检疫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查证验物,严防外疫传入。发现病死动物(产品)或其它不合格动物(产品),要督促货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的监测。要严格规范地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对发现的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扎实推进
(一)落实防疫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动物防疫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统一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春季防疫工作。
(二)强化防疫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广播、电视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营造依法防疫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加强防疫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工作部署、法规政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派出动物防疫督察组,对防疫的薄弱环节、边远地区进行督办检查。春防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防疫效果检查,对达到要求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要责令补防,并通报批评。
(四)落实防疫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国发〔2005〕15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鄂财农发〔2005〕98号文件要求,将防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满足疫苗购置、运输和染疫畜禽强制捕杀的需要。对中央、省财政补助地方的疫苗经费要及时拨付,并按规定比例配套到位。同时要多渠道筹集防疫经费,建立防疫经费的筹措、储备制度。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五)健全防疫保障机制。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公益职能。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4〕144号文件规定,积极推进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机构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防疫队伍,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基础。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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