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及全省的统一部署,现就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审查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前项所列机关、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国家安全部门的人员除外)。
(三)所有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
除法定的执法机关、组织外,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本市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执法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务必在清理审查中专门作出书面说明。
二、清理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权限的变化;撤销、合并、分立、新设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执法职能调整情况;目前仍然存在的行政执法权能交叉问题。
(二)审查本单位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行政审批、登记、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其中,对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规章应当随之修改而未修改的,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列出具体事项;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楚明白,是否使用了统一的格式委托书。
(三)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是否属于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在编人员,是否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培训合格,是否持有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临时聘用的执法人员是否已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予以清退,尚未清退的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三、清理审查的步骤
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和执法人员的清理审查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全市现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以独立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为单位,逐一填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1)》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备案表(表2)》,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其中,国家和省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直接由其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即填写《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表3)》。
(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依法逐一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填好《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表3—1)》和《经审查不合格的执法单位(表3—2)》,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填报的表3—1逐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全市行政执法主体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由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表3—1的格式正式登记,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备案。并由本市人民政府对撤销、合并、新设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予以公告。
在这次清理审查中,务必明确界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权的归属;务必查清权能交叉源自哪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应由哪一机关负责处置;务必准确认定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具体执法范围;务必彻底清退一切临时聘用执法的人员。
四、行政执法证件换发
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原则上与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主体同步进行,分别由本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各部门法制机构承办。
(一)换发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是经审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在编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二)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只能是本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政府法制机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定的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
(三)换发两证所需要的个人资料,依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办理。
(四)换发两证的费用,依照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00〕356号文、省物价局鄂价费字〔2000〕1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高标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要在这次清理审查和换证工作中,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监督、实行公务员末位淘汰的决定》,进一步增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绝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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