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襄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襄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办发〔2006〕29号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襄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襄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0日
市纪委市监察局
关于贯彻落实襄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襄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现就支持和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1、严格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凡没有公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任何单位都不得继续执行。按照“应进则进”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需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双轨”运行。
2、严格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减少前置审批要件。属市级最终审批的,超过法定办理时限和合理送达时限未予书面答复的,视同许可申请获得批准。需要转送的,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转送到位。属省以上行政机关的原因没有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各部门在接受申请人申请文书时,一律实行签收制度,并向申请人当场提供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明确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以及办理时限。
3、实行联合办理制度。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负责该项目的市领导或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实行联合办公,现场研究办理,由市投资服务中心督促限期办结。
二、进一步理顺职能,搭建支持和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台
4、搭建支持和保护企业的统一平台。市民营经济办公室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职能服务。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对企业收费工作的监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企业检查、评比等活动的审批;市经委、市纠风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调查和处理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市委政法委负责企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实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投资者在本市境内投资过程中,凡需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投资所需相关手续。
6、建立解决企业疑难问题协调机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有疑难、历史遗留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解决的,由市经委统一协调。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保护
7、规范检查行为。一是严格执行企业检查审批制度。凡进企业检查的,除安全生产检查或刑事案件侦查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检查都必须报市法制办审批。未经审批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直接进行检查。二是实行检查预约、告知制度。经批准的检查由执法部门与企业提前预约,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检查终结,应向企业告知检查结果,并报市法制办备案。三是推行联合检查制度。执法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权的,应实行一个机构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严禁内设机构各自单独检查。
8、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一是实行集中收费制度。市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针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必须集中在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局统一办理,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由执收、执罚单位开具收费罚款通知书,实行银行代收,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直接收费和罚款。二是严格按照核定标准收费。各执收单位要在每年元月10日前将当年涉及企业的固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汇总审核后,于当年元月底以前将核定数额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向企业的收费资格。非固定性收费实行“一费一报一批一收”,由市物价局审批后实施。三是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每年元月底以前,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缴费企业发放列有收费明细的《收费明白卡》,做到一企一卡,一卡管全年。《收费明白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局不得收取。次年3月份前,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收费明白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于4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9、规范处罚行为。一是实行首违帮助、改过免罚制度。除少数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确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外,对经济活动中轻微的、社会危害小的过错行为,要遵循首次不处罚的原则,先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或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再进行处罚。凡罚款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二是实行帮助整改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应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报市法制办备案。未提供指导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给予处罚。三是行政执法单位对新出台的政策、标准等法律法规要主动向相关企业宣传、告知。未经宣传、事前告知的,不得对企业实施处罚。
10、规范评比、培训、考察、中介等其它涉及企业的行为。一是严格控制举办涉企评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开展评比活动的,须由承办单位向市法制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不得收费。二是严格控制举办收费性涉企培训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举办收费性培训班的,须由承办单位向市法制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局统一收取培训费。三是严格控制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参加学习、考察、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开展以上活动的,须由承办单位向市法制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按照谁组织、谁出钱的原则,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乱收费处理。四是各类中介机构必须按要求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彻底脱钩,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强制性服务或搭车收费。
四、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切实纠正损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为
11、建立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市纠风办从全市50强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中聘请“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联系办法,及时收集和掌握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和服务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情况,强化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12、实行企业发展环境评议制度。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结合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等,对市直各部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评议。评议中满意率达不到50%的部门和单位,由组织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组织处理,并对单位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结果要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应建议。
13、强化舆论监督。各新闻媒体要及时发现和揭露侵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对事实基本清楚、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问题,可以先行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再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14、加大企业负担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要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加大对违反《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要严肃查处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对擅自查封、冻结、没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资金;平调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财产;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场所;非法改变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属关系;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职能变为有偿服务或通过中介机构强制服务,以及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等问题,一经查实,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外,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襄樊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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