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吉林、广西、黑龙江和内蒙古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2009年吉林、广西、黑龙江和内蒙古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

根据财政部文件(财库[2009]11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集合债券”)将于2009年9月4日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双边上市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集合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票面年利率为2.36%;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起息日为2009年8月31日,每年8月3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8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本期集合债券在本所分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相应的债券简称、代码如下:

债券全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对应质押式回购的出入库申报代码

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

09吉林02

130042

106042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09广西02

130043

106043

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

09龙江02

130044

106044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09内蒙02

130045

10604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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