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水利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扎实打好水利扶贫攻坚战,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详见附件)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大纲》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为技术总牵头单位,由部有关司局、扶贫办、水规总院、有关流域机构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组织编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扶贫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按照《工作大纲》确定的任务分工高质量地完成相关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水利扶贫规划工作,以县为单元提供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和有关材料,提出水利项目建议和投资测算,填报《工作大纲》中附表1-4,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扶贫规划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务必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对上报的基础数据和工程项目要认真把关,切实保障规划任务能够完成,达到考核要求。

(二)水规总院为规划编制技术总牵头单位,会同相关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勘测设计等单位,主要负责规划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整理,指导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汇总平衡基础数据和工程项目,编制“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规划报告。相关流域机构协助水规总院进行基础数据、规划工程项目协调平衡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三、做好本规划与“十三五”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省区水利扶贫规划报告与本省区“十三五”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水规总院做好《“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与《全国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将本省区列入《“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全国和本省区“十三五”水利专项规划。

水规总院在编制和汇总全国“十三五”水利专项规划时,要将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

四、时间要求

各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划编制时间安排和报送要求(详见《工作大纲》),并将工作成果按时报送相关单位。

(一)2015年11月25日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为单元填报完成《工作大纲》相关附表1-4,提交数据资料,提出水利项目建议和投资测算,报送水规总院。

(二)2015年12月10日前,水规总院会同相关流域机构完成规划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初稿)。

如需《工作大纲》电子版,请与水规总院联系。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水规总院

联系人:郭旭宁

电话:13810519641010-63206809

传真:010-632027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联系人:谢维

电话:010-63203436

传真:010-632026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扶贫办)

联系人:刘宇杰

电话:010-63204774

传真:010-6320477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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