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尼日利亚歌手郝歌到山东省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1〕1438号
颁布日期:2011-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尼日利亚歌手郝歌到山东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1438号

山东省文化厅:

你厅鲁文市〔2011〕1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尼日利亚歌手郝歌,于2011年8月18日到山东省滕州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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