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亳政〔2009〕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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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亳政〔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千方百计保企业、保增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认定困难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其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参保困难企业可同时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对困难企业中的特殊困难企业,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得要求企业提前缴纳各项税款,除涉嫌重大偷、逃税案件外,年内停止到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对涉嫌税务违法但没有查实的案件,除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督办的外,暂时停止查办,并将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相关物品归还给企业。
三、今明两年,市属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由市财政按实际入库数返还50%;县、区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返还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四、对缴纳资源税数额较大的骨干企业,可按照资源税的收入归属,今明两年内予以适当返还,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和环境治理等,具体返还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按超额累退费率减半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超额累退费率是:工矿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6‰;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6‰;其他收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0。75‰。对符合条件的缴费人,按上述超额累退费率再减半征收。按照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归属,当地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用财政资金统一支付。
六、今明两年,暂缓缴存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各项涉企产品质量、计量检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费用,以及企业贷款评估、登记、公证等环节的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的标准收取。
八、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理事会等组织,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或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各种赞助费、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九、实行向规模以上企业发放交费登记卡制度。凡涉及规模以上企业的费用收取,收费单位必须填写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十、暂停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取消原县、区越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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