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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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市情、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统计
政府综合统计是整个统计体系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在地统计全面推进,统计工作任务不断增加,要求不断提高。县市区、乡(镇、街道)在政府统计工作中占重要位置,根据事与人相适应原则,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使之与经济发展总量和人口数量、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在地统计调查任务增加等相适应。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配备,确保统计人员到位、统计渠道畅通、统计任务落实。乡(镇、街道)要确定统计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专兼职从事统计工作,村(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推进依法统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要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为统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把握统计重点。除做好常规统计工作外,统计工作应紧贴党委、政府工作重心,更好地为决策服务。当前,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增加统计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统计、服务业统计和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强化监测和分析。
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首席统计员制度是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抓好首席统计员的选聘工作,配齐、配强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员,积极为首席统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首席统计员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对首席统计员强化考核,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加强部门统计
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避免“数”出多门。要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凡涉及全市经济总量和考核指标的部门,都要指定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统计岗位,明确统计人员,执行统计制度,落实统计责任,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部、省驻滁各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节能监测、文化统计、社会事业监测、基本单位名录库等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
建立和完善部门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各有关部门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应及时告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并就有关资料认真核对。数据不一致的,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后公布;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公布有关资料时,也应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部门统计队伍的素质和技能。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的电子化和报送、传输的网络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集中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规范统计数据发布,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
三、夯实单位统计
涉及统计活动的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依法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大中型企业要健全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小型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和服务业企业,要按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统计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要健全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所有单位都要设置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
四、强化统计体系建设保障
加强统计体系建设对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将加强统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好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力量薄弱、统计调查过程干扰多等实际问题,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权力,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一)依法保障统计经费。市县乡三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正常经费逐年增加,并按序时进度拨付。城乡住户辅助调查员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记账户补贴每户每月50元经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统计部门负责人员、事务安排,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打卡发放到个人。
(二)逐步改善统计条件。各级政府应保证开展统计工作所需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要强化统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实现县、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国家、省、市统计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实现统计信息网络向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延伸,全面推行企业联网直报;市、县统计机构要建立起统计综合数据库,加快宏观经济数据库的开发与应用,整合统计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市、县财政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三)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上一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意见。把熟悉统计业务、热爱统计事业的同志选进综合统计机构领导班子。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综合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岗位成才,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统计能力。
(四)大力完善制度方法。依法组织调查,各种(项)统计调查必须依法进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以减轻基层负担。完善数据评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不进假数的基础上不出假数,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统计数据的评估。积极稳妥地推行在地统计,从制度上保证不重不漏。依法管理数据,统计数据的发布必须符合《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下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不得越权或提前发布应由上级核准和授权发布的统计信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泄露商业秘密。各有关部门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要服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党政机关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引用统计数据时,必须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公布或审核认可的数据为准。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依法统计、依法检查、依法查处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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