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责任,切实提高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流程(见附件)。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按规定流程进行,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流程审核的,市政府法制办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或审签。

二、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再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

三、起草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依据以及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关内容的不同意见和领导批示等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市政府法制办将不予审查。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要求: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市政府法制办应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同时,要维护政策的稳定性,保持同级文件之间内容协调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规范性文件要注重实效,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凡可发可不发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完全套用上级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建议起草单位不发;属于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除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外,市政府法制办应建议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发,或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

(三)坚持效能原则。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部门争议较大难以协调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缓发或在2个月内不能完成审核任务的,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没有提交送审依据以及送审材料不全的,审核期限从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附件:滁州市规范性文件审查流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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