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秘〔2012〕191号 ---|--- 颁布日期:2012-12-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秘〔2012〕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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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淮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二、限制通行区域:市区铁道线以北,濉溪北路(含)以东,相山以南,东岗楼立交桥以西区域。
三、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每日7时至19时,为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
自2013年7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军车不限行,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出行交通工具暂不限行。
对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情形,或沿途单位、居民确因无法绕行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后,可临时通行。
五、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核发,车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行驶证及相关检验合格报告到各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
六、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和异地号牌机动车。
七、本通告实施后,根据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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