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马政办〔2015〕66号
颁布日期:2015-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7日

马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马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地质灾害的概念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系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型)、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1.3.1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2Ⅱ级(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3.3Ⅲ级(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1.3.4Ⅳ级(一般)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武警支队及马鞍山军分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马鞍山供电公司、马鞍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立医疗集团、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文旅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指导下采取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园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马鞍山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各种地质灾害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上报;负责组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地质灾害发生后,从地质灾害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供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及应急治理方案和技术支持;负责如实向社会和新闻单位发布准确的地质灾害灾情信息。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3)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负责协调、指挥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援任务。

(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传达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疏散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组织抢修灾区受损坏的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恢复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正常运行。

(7)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8)马鞍山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所辖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所辖受损毁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9)马鞍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事故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知识普及。

(10)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11)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1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

(14)市立医疗集团: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等。

(15)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16)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18)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和通信畅通。

(19)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20)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生产,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地质灾害。

(22)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处置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3)市环保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做好对废弃物处置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4)市文旅委:负责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查,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开展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并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的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各县区、开发园区可以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2.2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构成及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定地质灾害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调查、组织应急装备、器材等物资的储备,整合各类地质技术信息,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调查与评估;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负责实施、协调相关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报送、发布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下设灾情监测组、抢险救灾组、卫生防治组、灾民安置组、治安交通组、损失评估组、资金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小组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1)灾情监测组。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做好灾区气象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强化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等。

(2)抢险救灾组。事发地县区(开发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武警支队、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供电、交通运输、教育、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文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公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等。

(3)卫生防治组。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农委、市立医疗集团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医院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等。

(4)灾民安置组。事发地县区(开发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各保险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区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教学秩序等。

(5)治安交通组。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武警支队、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马鞍山供电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党政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等。

(6)损失评估组。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事发地县区(开发园区)、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评估。组建由地质灾害监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家组成的地质灾害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开展事故分析会商、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为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7)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8)宣传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广播电视台、马鞍山日报社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地质灾害事故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事故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上级来人接待及对外联络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2.3应急专家组。

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服务等。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并进行动态更新。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与监测。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各县区(开发园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防责任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1.2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各县区(开发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向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1.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开发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市、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汛期组织巡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开发园区)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加强组织避灾疏散。

3.1.5监测。

县区政府(开发园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防护区,由各县区(开发园区)、乡镇、村负责巡查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监测内容及方法。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责任单位负责监测。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的互联互通,并连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园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预警。

3.2.1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气象主管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发出后,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两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3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4预警信息发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下一级国土资源与气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辖区的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发布更为精确的本行政辖区内局部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各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预警区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6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4信息报送。

4.1报送程序与时限要求。

(1)各县区(开发园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应在1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各县区(开发园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应在30分钟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的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市政府,书面信息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并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市人民政府在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

(3)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4.2报送的内容。

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应急处置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2分级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处置,当超出县区(开发园区)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处置,当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2.1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开发园区)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开发园区)的领导下,县区(开发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开发园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2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县区(开发园区)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3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县区(开发园区)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4I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县区(开发园区)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撤离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工作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对应响应级别,Ⅲ级响应以下由市、县区(开发园区)应急指挥部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5.4信息发布。

市、县区(开发园区)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6善后恢复。

6.1调查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县区(开发园区)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较大及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区(开发园区)组织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和责任,总结应急工作的得失,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6.2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3善后处置。

6.3.1灾害治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6.3.2灾后安置。

市民政部门应当协助事发地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当地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妥善解决因灾害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6.3.3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区(开发园区)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市、县区(开发园区)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演练,提高抢险救灾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

7.2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及损失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7.6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各县区(开发园区)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8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开发园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8.3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因工作失职、渎职以及瞒报、漏报的导致损失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5-5211070。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4月24日印发的《马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马政办〔201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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