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20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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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意见
铜政〔2009〕61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及危旧房(含城中村)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及危旧房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棚户区及危旧房(含城中村)成片改造项目由县、区政府作为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其中边远工矿区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项目由各大、中型企业负责实施。
二、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成片棚户区及危旧房(含城中村)改造项目,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所有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全部返还给辖区政府,专项用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
三、对改造成本较大、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自求平衡的棚户区及危旧房(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主导组织实施,其缺口资金由市、区政府按8:2比例进行筹措。
四、边远工矿棚户区及危旧房,能就地改造的,实行就地改造,不能就地改造的,可实行异地迁建改造,异地迁建改造项目比照集资建房政策执行。
五、廉租房国债项目和资金,优先在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中安排;棚户区及危旧房(含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六、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地块外所需配套的水、电、气、通信、道路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建设到位。
七、城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不含边远工矿区异地迁建项目)拆迁安置比照老铜矿和露采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一律按照《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0号令)执行。
八、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建委牵头,规划、国土、财政、监察、审计、重点工程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县、区实施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和协调督查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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