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3〕4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集中统一、运作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内容附后)。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的研究制定,协调、决定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二)审查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交易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进行备案;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
(四)依法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协调、联系、服务和操作工作;
(四)负责各类保证金的收退和清算工作;
(五)负责政府采购集中代理、工程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集中代理或集中委托代理工作;
(六)答复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异议。
第三章交易目录
第八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以及工程所需的设备、物资采购;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五)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六)特许经营权、公共广告位经营权以及其他各类公共资源出让或租赁;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
(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十)其他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相关部门拟定,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下列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或委托代理交易事宜:
(一)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依法招标的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竞得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一般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受理、文件发收、专家抽取、组织评审、结果公告、中标通知(成交确认)、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文件存档等。
具体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和规则,按照交易类别和内容,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提出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符合项目的合理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的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应当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代理的建设工程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者作为竞得候选人。
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高报价者作为竞得候选人。
特殊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公共资源交易。
(一)因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在交易期间,公共资源的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上述中止交易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3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7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履约担保。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收取履约保证金,履行合同备案、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全程监控、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对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建、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前、交易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三十条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监督管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
(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等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五)违反交易活动程序与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视情取消竞得资格、限制进入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规则和程序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违反交易规则和程序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视情给予警告、限制进入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收受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
(二)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视情给予警告、取消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负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铜陵市招投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008〕51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编号
项目名称
备注
A
工程
A01
房屋建筑工程
工业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
公共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钢结构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
构筑物工程
电子工程
环保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2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公共广场工程
给水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
泵站工程
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燃气工程
热力工程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交通设施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编号
项目名称
备注
A03
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工程
绿化工程
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
绿化储备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4
公路工程
各等级公路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5
港口与航道工程
码头工程
航道工程
水下地基和基础工程
围堤护岸工程
通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水下开挖与清障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6
水利水电工程
不同类型大坝工程
电站厂房工程
引水和泄水建筑物工程
基础工程
堤防加高加固工程
泵站工程
涵洞工程
隧道工程
施工公路工程
桥梁工程
河道疏浚工程
灌溉工程
排水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A07
机电安装工程
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公用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编号
项目名称
备注
A08
地质矿产工程
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A09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拆除工程
A10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投标工程
B
国土资源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C
产权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各类罚没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D
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E
特许经营权
公共广告位经营权
本类项目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承包)者的,应按照规定要求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交易。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公车改革后的车辆转让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
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公交线路经营权出让
污水处理权交易
垃圾处理权交易
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
注:
1.工程施工最高限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绿化工程最高限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最高限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最高限价在50万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金额满50万元、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满5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铜陵县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
4.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承担办理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