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4〕1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供应管理
(一)加强规划约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供应计划。按供应计划要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具体供应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开竣工时间、开竣工保证金、缴款方式、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等。
(二)实行“净地”出让。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条件的“净地”。凡未形成“净地”的,一律不得上市交易。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三)严格价款征收。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必须在1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未全额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
(四)积极探索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
(五)明确开发园区新建工业项目供地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县(区)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六)鼓励入驻标准化厂房。各园区应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标准化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尽可能入驻已建的标准化厂房。市管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度低于6000万元、县管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度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一律入驻开发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三、切实加强供后监管
(七)实行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项目开工前,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项目用地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书面申报。确因特殊情况,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间开、竣工的,应在约定或规定的开竣工30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提供延迟开、竣工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决定书内容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九)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并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公示牌》设置现场照片以及其他开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的,返还50%;按时竣工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日按照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十)实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对辖区已供但未竣工土地实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同时提示其违规违约风险及处理等事宜。
(十一)实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联动制度。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本辖区内已供未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已供未竣工的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的股权转让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函询该单位土地使用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该单位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核,对认定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应当书面函告工商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应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供后使用情况,查询监管记录。发现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处理并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等审批手续。
(十二)实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制度。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必须将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联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竣工时间等情况,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投资总额等情况,规划部门负责审查规划条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违法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依法从重查处。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四、建立长效机制
(十四)加强诚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发现未按要求提供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闲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禁止其及其控股股东在一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十五)强化奖励激励。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市政府根据各地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情况(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按照容积率2.0折算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奖励。鼓励企业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水平。对原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原有商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完善手续,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评估、按剩余年期补缴出让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土地供应监管、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
(十七)加强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制度,加大土地供应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八)强化监管督察。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供应监管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受理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供应监管工作的监督,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